陳質詢仔新碼頭合約問題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明金就仔新碼頭合約的問題向當局提出質詢。

陳明金說,仔新碼頭(下稱碼頭)主體工程擴建,於2009年下半年公開招標,經過兩輪招標程序,結果由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振華)中標,中標價1,579,999,963.00元,施工期1,088天。特區政府建設發展辦公室去年3月10日簽署第10號合同,今年三月,該辦公室組織澳門建築工程業界團體到碼頭實地參觀並瞭解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這標誌由振華負責的該項工程已經進入1,088天施工期的倒計時。

陳金說,振華負責的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展開後卻亂象紛呈,其中包括伺機找藉口向建設發展辦公室申請工程延期;層層分判之後導致二、三判糾紛不斷,由此引起司法訴訟之外,更隱藏一些可能會發生並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申訴行為;更有市民向我等議員辦投訴碼頭承建商涉嫌以海上作業之便利,利用木船從水路偷運黑工到工地作業,以及可能存在偷工減料等違規現象。

他說,碼頭建設作為一項大型公共工程,所有支出均為公帑,涉及全澳市民的共同利益,決不能私相授受,任人魚肉。

陳明金質詢當局:

1. 特區政府建設發展辦公室去年3月10日與振華簽署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合同,合同的內容是否能夠向社會公開?合同規定1,088天完工並交付使用,具體的完工日期為何?政府是否可以保證總承建商能夠按質按量準時完工?

2. 按照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招標規定,投標前,振華應該提交關於碼頭工程擴建的“施工組織方案”以及“人力資源分配計劃”,其文本內容可否向社會公開?只有“方案”及“計劃”符合要求,才能符合投標的條件,否則,政府不可能接受振華的標書;“方案”及“計劃”合格,即意味著振華能夠保證以符合政府要求並以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更重要的是必須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源,倘建設發展辦公室接納其以“人力不足”為理由申請工程延期並批准,是否意味著政府與總承建商私相授受?又或者是受制於人?

3. 振華中標後將多項工程分判給二判,再由二判分判給三判等,例如,振華將其中約5億元的機電工程判給了捷成顧問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將其中的約2.1億電力安裝工程判給廣東石化(澳門)有限公司,如今該二、三判之間發生嚴重糾紛,面臨司法訴訟等一系列問題。對於這種情況,建設發展辦公室是否知情?有無督促振華進行處理?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