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津料短期內通過津貼申請期修改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審議《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案,簽署了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說,法案修改了津貼追溯的申請期,合資格人士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請,方可獲得2009年和2010年兩年的殘疾津貼。

法案原規定在法案生效起180天內可申請追溯最多兩年的津貼,但考慮到法案可在短期內生效,所以調整了期限,規定今年內合資格的人士須申請追溯。政府促請合資格的人士儘快行使法規所賦予的權利。

法案已經完成細則性審議,已經具備條件供立法會全體會議討論、表決,可望短期內獲得通過。法案亦會在公佈後翌日生效。

申請殘疾津貼所應辦理的手續屬行政機關運作的事宜,為能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執行法律,法案規定,申請津貼的手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訂定。津貼金額也交由行政長官聽卻復康事務委員會意見後批示訂定和調整,保證更具彈性和時效性。津貼的發放時間亦基於操作原因,不再規定每年第四季定期發放,亦是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法案亦明確規定涉及申請人隱私的健康等資料的處理權屬社工局和衛生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