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局經濟局重組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與《修改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以及〈修改《行政會章程》〉和《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等四個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暨公職局是完善澳門公共行政和公職人員政策,以及進行公共行政現代化研究、協調及技術輔助的部門,政府經綜合分析外地公共行政的發展模式與方向,總結十一年公共行政改革的實踐經驗,以及配合公共行政改革的施政重點,尤其是公務人員的入職、晉升、調解及紀律程序的中央管理,制訂了《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成立專責研究的“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統籌或參與政府的有關研究;(二) 為建構公務人員中央管理的機制,建議將現時的“人力資源廳”(下設兩處)、“法律技術廳”及“公職福利處”(下設一科)重組為四廳八處;(三) 為完善政府的內部運作模式,建議將“行政現代化廳”、“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下設一科)及“文件暨刊物處”重組為二廳四處;(四) 為優化政務公開和對外服務,建議將“資訊廳”(下設兩處)及“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下設一科)重組為二廳及三處;(五) 草案建議人員編制由二百四十名增加至三百七十三名,以及副局長數目由兩名增至三名,主要從公共行政研究、公務人員管理以及電子政務方面輔助局長工作;(六) 草案建議行政暨公職局改名為“行政公職局”。

為了進一步推進本澳會展業的發展,回應會展業界的需求,政府建議修訂《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

草案的內容如下: 一、 擴大經濟局的職責範圍; 二、 將“產業發展廳”更名為“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

行政會日前亦完成討論〈修改《行政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和《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為完善行政會運作,有助於法規、政策的推行和加強與傳媒的聯絡,更好協助行政長官決策,政府建議修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 增加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負有義務向行政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相關資料或檔; (二) 規定行政會秘書處的職權、組織及運作由專有法規予以規範; (三) 修訂行政會會議議程前階段的內容:規定在議程前階段,可由行政長官決定討論或通報非議程事項,以及決定是否由秘書長宣讀會議紀要; (四) 明定行政會發言人制度。

為了更好輔助行政會委員工作,完善秘書處的功能,政府根據上述草案的規定,以專有法規規範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修訂了現行《行政會章程》關於秘書處的規定,內容主要有: (一) 增加秘書處的職權,協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向行政會提供會議所需的資料或檔,以協助行政會委員更全面瞭解草案和政策的內容; (二) 秘書處對送交行政會討論的草案和資料作綜合分析和整理,以方便行政會委員審閱; (三) 秘書處可應行政會委員的要求,向其提供討論議題相關的技術和資訊支援; (四) 對於行政會討論通過的草案和政策,秘書處將根據會議決議跟進相關的執行情況,以及輔助發言人進行新聞發佈工作; (五) 為更有效執行上述工作,秘書處需增加不同專業和職級的人員、調整人員編制和重組組織架構,草案建議在秘書處設立一個廳級和兩個處級的附屬單位、修改人員編制,以及增設顧問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