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修訂預算綱要法建構安全財政制度 盡快修訂預算綱要法建構安全財政制度

澳門特區立法會上週五細則性通過《財政儲備制度》法案,估計今日就可由特首崔世安(或代理特首陳麗敏)簽署頒佈,並將於明年元旦起生效。《財政儲備制度》的立法,既善意回應了包括本欄在內的廣大澳人的強烈呼籲,更是特區政府貫徹「科學施政」、「陽光政府」施政理念的具體表現。該制度生效後,對於規範、督促澳門特區政府居安思危、積穀防饑,及保證金融穩定,保證政府開支有基本且足夠的財政儲備後,其餘部分透過一些機制盡快還富於民,並增加財政運用的透明度,讓居民及議會更好監管政府財政資源管理,都將會大有好處。

《財政儲備制度》法案完成立法工作之後,就應是修改澳門特區的《預算法》,及建立《決算法》的時候了。實際上,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就指出,「為促進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不斷規範化和現代化,繼續檢討《預算綱要法》,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保障財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而且,崔世是將檢討《預算綱要法》與建立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財政儲備制度緊密連接表述的。因此,既然《財政儲備制度》已經完成立法工作,檢討《預算綱要法》的工作就應快馬加鞭地進行了。

澳門特區現時的財政預算規範,是於一九八三年頒佈的第四一/八三/M號法令《預算綱要法》。該法令雖然經多次修訂並為第六/二零零六號行政法規廢止部分內容,但總體上仍然適用至今。雖然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這些原有法律得以保留,但這樣一部與澳門廣大市民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法律,其繼續生效的安排畢竟是過渡性和暫時性的,已難以適應回歸後的實際情況,因而有必要進行修訂。

《預算綱要法》規定,預算冊應每年編制,以每公曆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度。在澳門當年編制的基本預算,並經行政長官最後決定頒佈施行。財政預算和決算均應按程序進行,一、每年六月各政府部門根據上年收支狀況,訂出次年財政預算,遞交財政局;二、當年九月,行政長官會同各司司長召開年度預算會議,編訂翌年預算草案;三、預算草案聽取行政會意見;四、在十二月十五日前將預算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五、每年八月前,財政局負責編制上年度財政決算案,並將決算報告送呈行政會;六、行政長官在法定期限內將財政決算草案送交審計署接受審計。在編制財政預算和實施財政預算時,均可以採取措施控制財政收支的分配,以保證施政方針和發展目標的實現。這些基本規範,並沒有太大的不適應。

但在《財政儲備制度》生效後,,《預算綱要法》的一些內容就顯得與之有抵觸了。比如,其將本年度財政盈餘撥為翌年度收入預算,就與「財政儲備」的精神相悖。更重要的是,《預算綱要法》未能將《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的規定融入進去。實際上,澳門特區應以「量入為出」的原則作為澳門特區財政的基本方針政策,以保證澳門特區有一個健全、良好的財政制度和財政收支狀況。所謂「量入為出」,就是要根據政府財政收入的狀況來安排財政支出。其實是要求澳門特區政府要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預算,不搞超前消費。政府的財政支出一定要適度,不能超出合理的收入水平。政要安排財政預算,要確定一個合理的收入額度,不能超過社會的承受能力。根據這些原則安排財政預算,目的是力求使財政支出的增長,與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互相適應。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在安排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時,應當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量入為出,減少或避免赤字,都是為了達到收支平衡,使澳門特區有一個穩健的財政狀況。當然,力求收支平衡,並不是要求澳門特區的財政收支狀況要絕對地平衡,也不是一有了赤字就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力求」、「避免」等詞,本身就是富有彈性和靈活性的。保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是原則和前提。但並非要求每一財政年度的收支都要絕對的平衡,而是要求澳門特區財政收支在若干財政年度中保持基本平衡。在此限度內,不排除財政收支可以在某個財政年度中出現赤字。

我們必須看到,澳門近年的財政盈餘,主要是博彩稅收大幅增加所致,其基礎是頗為脆弱的,一旦周邊經濟環境不景氣,澳門可能會再次像回歸前後那樣,出現「入不敷支」的「赤字財政」。再說,澳門的稅基狹窄,且一貫採取低稅率政策,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極易受到經濟波動的影響,較容易受到外部衝擊,而澳門特區卻不能影響外部環境的變化,這將使到澳門特區所面臨的一些挑戰及不確定因素也不斷湧現。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融入到《財政預算法》中,並與剛制定的《財政儲備制度》一道,形成堅強的財政安全保障。 當然,修訂《預算綱要法》也是為了落實崔特首關於「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東亞運場館」、「輕軌」等項目嚴重超支的情況。

參照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如下幾章內容:一、總則;二、預算管理職權;三、預算收支範圍;四、預算編制;五、預算審查和批准;六、預算執行;七、預算調查;八、決算;九、監督;十、法律責任;十一、附則。其立法目的是,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而台灣地區則分為《預算法》和《決算法》兩個法律。其中《預算法》的內容有:一、總則;二、預算之籌劃及擬編;三、預算之審議;四、預算之執行;五、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六、附屬單位預算;七、附則。《決算法》的內容則有:一、通則;二、決算之編造;三、決算之審核;四、附則。

海峽兩岸的《預算法》的立法原意及內容,均值得澳門特區借鑒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