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制度檢討修訂或仍朝綱要法方向進行

檢討修訂澳門特區的預算制度,究竟是繼續沿用目前的《預算綱要法》,還是採用《預算法》的方式進行?從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有關「為促進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不斷規範化和現代化,繼續檢討《預算綱要法》,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保障財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的表述來看,很可能是繼續現時所沿用的《預算綱要法》的方式。

實際上,澳門現時的法律框架,有不少是以「綱要法」的形式出現的。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綱要法》、《司法組織綱要法》、《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非高度教育制度綱要法》、《復康綱要法》、《內部保安綱要法》、《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等。由此看來,似是偏厚「綱要」形式的澳門特區,仍將會朝著「綱要法」的方向,來檢討修訂《預算綱要法》。

《財政綱要法》與《預算法》有甚麼不同?這有可能是法律形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是法律規範內容的不同。在這裡,首先得弄清楚所謂「綱要」的涵義。按《現代漢語詞典》詮釋:「綱」是指提綱的總繩,或比喻事物最主要的部分。因此,「綱要」有兩個義項,其一是「提綱」,其二是多用作書名或文件名的概要。所謂「綱舉目張」,「綱」是網上的大繩子,「目」是網上的眼,提起大繩子,一個個網眼就都張開了,比喻文章條理分明,或做事抓住主要的環節,帶動次要的環節。而「提綱挈領」,則是形容提住網的總繩,提住衣服的領子,比喻把問題簡明扼要地提示出來。《百度百科》則將「綱要」詮釋為:「綱」原指網上的大繩。漢代鄭玄《詩譜序》中說:「舉一綱而萬目張。」又引伸為事物的關鍵部主持,如大綱。「要」是重要的意思,與「綱」有異曲同工之意,又有「要點」之別。「綱」與「要」並用,即為一本書、一個規劃、一個宣言、一個文本的等結構性的、主要的、核心的和實質性內容的總結、概述和介紹。

因此,倘是仍然沿用「綱要法」的形式檢討修訂《預算綱要法》,就決定了該法律仍是採用「結構性的、主要的、核心的和實質性」的規範,因而其對編制及審議財政預算的規範,就是「提綱挈領」式的,而非是钜細無遺或鬍鬚眉毛一把抓式的。如果一定要比照的話,就像是每年全國人大審議的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草案,只有科目總綱,沒有各行政部門細目;而不是像台灣地區的《總預算冊》那樣,既有大綱,也有細目,「行政院」各部會的具體開支預算全都編列出來,並由「立法院」審議。

採「總綱式」的預算規範,有其好處,就是精簡,授權性高,便於保守國家機密,容易獲得審議通過,效率較高,但不便於發現毛病。所謂「魔鬼藏於細節」,複合式亦即非綱要式的財政預算,當然是容易發現毛病,但卻費時失事,而且容易被「在野黨」或「反對派」卡住,東砍西刪,甚至以情緒意氣行事。就以台灣地區為例,一些「立委」因為對某些「政府」部會有意見,就在委員會審議其預算冊時,串聯其他一些「立委」將之砍得七零八落,讓這些部會難以開展正常運轉。據說早年就有一位「黑金」型的「立委」,在赴「立法院」開會的路程中,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警攔住並開出罰單。該「立委」很不爽,於是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內政部」警政署的預算時,硬是大筆刪砍國道公路警察局的預算,使高速公路的交警們吃盡了苦頭。日後見到了「立委」的座駕,即使是違例,也就隻眼開隻眼閉了。

其實,澳門地區的財政預算制度,如同其「綱要法」的定位,就一直是採用類似每年全國人大審議的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草案,或各地省地級人大審議的財政預算草案,只有科目總綱,沒有各行政部門細目,亦即是「單一預算制度」。「單一預算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在於把全部的財政收入與支出編列於「預算表」上,單一匯集平衡,這就從整體上反映了預算年度內政府財政收支情況,便於立法權力部門審議批准和社會公眾瞭解監督。但它也有幾個缺點,其一、沒有把財政收支按經濟性質分別編列和分別匯集平衡,不便於政府進行經濟分析和實施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其二、為了方便立法部門審查,單一預算的預算科目主要按部門、按用途分類,且核算採用收付制,不利於對政府的行政、社會經濟活動進行效益分析;其三、單一預算強調主要以稅收應付政府必要行政開支的消極平衡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擴大,這一消極平衡的原則顯然不能適應現代政府管理職能的要求。

而且,既然是《預算綱要法》,就是提綱挈領式的。就宜在現行《預算綱要法》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排除不適用的部份,留下有用的部分之外,也可適當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一些精神、內容。實際上,現行的《預算綱要法》有若干內容是並不適合回歸後的形勢發展需要,或是與在回歸後制定的一些法律有抵觸的。比如,其採用的撥款返回措施,以上年度盈餘滾存撥為下年度的收入,就與剛通過的《財政儲備法》相抵觸。又如,其將出售政府資產也列入正常收入預算,可能會造成財政制度混亂。因此,在檢討修訂《財政預算法》時,必須將之修正。

有一個可能會引起困擾的問題,那就是《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十二節的表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預算和稅收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而《澳門基本法》中與之相對應的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基本上是採用了《中葡聯合聲明》的上述表述,但卻沒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這一句。這有可能是既然《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已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而《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則將「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定位為立法會所所行使的職權,其就審議的財政預算案效也是法律,故也就應當包括在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之內,而也就無須再表述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