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售冒牌貨被起訴

【本報訊】檢察院日前完成兩宗涉及銷售假冒商品刑事案的偵訊檢控工作,依法對涉案四名被告分別以不同罪名提出控訴。

首宗案件涉案的女被告胡某, 30歲,本澳某電訊器材店經營人。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從內地購入冒牌手提電話及配件,在其經營的店鋪內按正品價格出售。經消費者投訴,海關先後兩次在該店鋪查獲部分假冒手機、充電器及電池,經鑒定爲假冒“NOKIA”, “VERTU”品牌的部分型號産品。

次宗案件涉案的兩名女被告陳某、溫某,年齡分別爲29歲、26歲,一名男被告焦某,24歲。2009年11月三名被告共同出資開設一間有限公司,經營權由陳某決策,盈利按各自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公司以格仔店爲經營模式,售賣一些流行服飾,陳某將假冒品牌的貨品放在格仔內進行銷售,溫某、焦某亦知曉並協助。2010年2月海關人員在上述店鋪被告擺放物品的格仔內扣押了部分化裝袋、皮包和皮具,經鑒定這些貨品是假“Dior ”及“Agns b”註冊商標的産品,且未經持有該商標權利人准許而製造。

承辦檢察官分析案情及證據後,認爲有強烈跡象顯示,首宗被告觸犯出售、流通或隱藏假造的産品罪、貨物欺詐罪,次宗三名被告觸犯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産品罪,上述被告的行爲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更嚴重損害澳門國際旅遊城市的形象。故依法分別對兩宗案件的被告提出控訴,案件已先後移送法院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