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遺立法不應遺漏非物質文化遺產

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日會見媒體,指出過去一年政府加強立法統籌工作並不理想,期望進一步完善規劃並提升法律部門參與度。劉焯華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二會期工作時表示,《施政報告》列明今年計劃提交十五項法案,最終只完成七項,故他認為政府只能部分落實加強立法統籌工作,並指出部分影響較大的法案難免需多番諮詢,建議統籌工作應更具彈性。劉焯華還建議應創造條件集中起草法律文本,並指出法務部門應介入參與草擬,並全程跟進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

劉焯華的這番話,值得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思考。尤其是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立法,更是迫在眉睫。實際上,就連文化局局長吳衛鳴自己近日也指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常關注澳門世遺保護法的立法進度、城市規劃對歷史城區的保護問題,為此當局未來將加快落實文物保護法的立法進度,以及清晰城市規劃與歷史城區的保護的關係,並在二零一三年向教科文組織提交跟進報告。才完成八項。這確是問題。

其實,即使是正在籌備立法的《保護世遺法》,也還存在一個是否需要增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的問題,就值得考量。因為「世遺」是物質性的,「非遺」開宗明義就是非物質性的,兩者並不是同一同事。尤其是在澳門已有「粵劇」、「涼茶製作技藝」、「澳門神像雕刻」、「道教科儀音樂」、「南音說唱」、「魚行醉龍節」等六個項目被收錄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情況,並有可能會有更多的項目被列入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應值得注意。而我國以為保護「非遺」進行中央立法,內地一些地方也已為保護「非遺」進行地方立法,因此,不管是將保護「非遺」納入《保護世遺法》,還是專門為保護「非遺」專門另行立法,都應擺在特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案頭上。

我國的處理方式,是將保護「世界文化/自然遺產」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立法處理的,無論是中央一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還是省區市一級的人大常委會立法,都是如此。至今,除了今年 二月二十五日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之外,截至二零零九年底止,也已有雲南、貴州、福建、廣西、寧夏、江蘇、浙江、新疆八個省、自治區,和蘇州市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此外,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北川羌族自治縣等八個自治地方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單行條例。澳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省級行政區域,而且澳門已申報成功和正在申報,或是尚待發掘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尤其是中葡文化交匯特色,也是應該為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的。並在此基礎上,建立澳門特區一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需要單行立法?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時,是有過不同意見的。部分常委認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截然分開,不必另立一部新法,也不必另設新的機構建議,建議以修改《文物保護法》,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並且更名為《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方式處理。但大多數常委認為,《非物質文物法》的調整對像是活態文化,有自身的特殊性和規律,與作為非活態的文物不同,故有單獨立法的必要。不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應當處理好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與其他非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整理、創新、發展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家保護與民間保護的關係。

實際上,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與文物的範圍存在一定的交叉重疊。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主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文獻資料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均屬於受國家保護的文物。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份的實物和場所如果屬於上述文物範圍,則適用於《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不屬於上述文物範圍的,則適用《非物質文物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也適用該法的規定。

日本的做法也值得參考,日本《文化財產法》本來是專指物質文物的,但一九五四年修訂時,則增加以下內容:一、確立重要無形文化遺產指定制度和重要無形文化遺產傳承人認定制度;二、將民俗資料從有形文化中分離出來,確立重要民俗資料的指定制度和無形民俗資料的紀錄保存制度。一九七五年的修訂,又進一步加上重要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者(傳承人)認定制度,並增加了重要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團體的認定制度;及將民俗資料改為民俗文化遺產,新設了重要無形民俗文化遺產指定制度。

日本《文化財產法》這種將文化遺產劃分為有形文化遺產與無形文化遺產的做法,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產生了積極影響,當今聯合國在文化遺產劃分這個問題上也通常採用這種方法。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對「人」的關注,國家指定某些重要無形文化遺產,並明確地將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夠傳承某項文化遺產的人認定為「重要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者」(即民間俗稱的「人間國寶」),對於那些技藝超群的表演藝術家、工藝藝術家等,不但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的補助,同時還賦予他們相當高的社會地位,以激勵他們在工藝方面的創新和技藝方面的提高。法律還明確規定,文化遺產保持者同時也應是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如果文化遺產的保持者將自己的技藝秘不傳人,那麼無論他的技術有多高,都不會被政府認定為「人間 國寶」。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