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津貼法律生效

【本報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的《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該法律今日生效。

該法律規定,行政長官將於短期內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申請殘疾津貼應遵守的手續、津貼的金額、發放期間及受益人作出生存證明的規則。而社會工作局將在上述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後,正式開始接受殘疾津貼的申請,並會透過一系列的宣傳方式,包括新聞發佈會、報章、電台、電視廣告等推廣津貼的申請辦法。為此,社會工作局呼籲有意申請殘疾津貼的合資格居民稍作等候,同時不需要在津貼尚未正式接受申請前過於憂慮有關事宜。

按照《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符合資格申請殘疾津貼的居民,如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津貼申請,且該申請於其後獲得批准,只要該等居民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身患殘疾,並在2009年及 / 或2010年屬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則可獲發一份或兩份額外津貼。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殘疾津貼的受益人必須為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或已被評為具備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要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但有關法律亦同時規定只要該等居民已向社會工作局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即可辦理津貼的申請手續。因此,對於在法律生效前經已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的約7,000名正待評估或已獲發證的居民,社會工作局將會在上述行政長官批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隨即將殘疾津貼和2009年及 / 或2010年追溯津貼的申請單張、相關申請表格郵寄至該等人士的住址,以供他們參考及方便作申請之用。此外,社會工作局亦會接受有關人士透過授權他人辦理或郵遞申請表格的方式提出申請。至於有關殘疾津貼的其他申請詳情,社會工作局將於上述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後向公眾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