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悅悅”搶救無效離世 粵法律界議“見死不救”是否納入法律範疇

【綜合中新社10月21日電】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21日上午通報稱,“2歲女童13日晚在佛山接連被兩輛車碾過”事件中的小悅悅(王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於10月21日零時32分離世。

據搶救小悅悅的負責人、該院ICU(重症監護室)主任蘇磊表示,小悅悅在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搶救的7天裏,受到各界的關注。該院即時啟動了最高等級的搶救方案,邀請了全國最權威的專家指導救治。但是,小悅悅終因傷情過重,救治無效離開人世。

據悉,小悅悅13日在佛山慘遭車禍,7分鐘內18名路人經過卻無一伸出援手,最終一位拾荒阿婆將女童抱到路邊並找到其母,隨後小悅悅被送往佛山當地一家醫院接受治療,並於14日下午轉入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

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醫生表示,小悅悅在該醫院治療期間,腦功能一直沒有恢復跡象,20日,醫院傳來消息稱小悅悅病情正處於惡性循環中,由於小悅悅的致命傷是在大腦,而大腦又對全身重要臟器有重要的支配和調節作用,導致患兒的其他重要臟器也相繼出現病情變化。

據悉,21日淩晨3點鐘,小悅悅的父母到ICU病房見小悅悅最後一面。悅悅媽媽悲慟欲絕,只有爸爸王持昌在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處理小悅悅的遺體。

粵法律界:抑制道德滑坡不能單靠法律

自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發生以來,關於“見死不救”的行為是否應該納入法律範疇的討論成為各界爭議話題。21日,廣東近30名法律界人士聚首座談分析“小悅悅”事件。與會者普遍認為,將見義勇為、見危施救等納入法律範疇,就目前而言是不現實的。抑制社會道德滑坡現象,也不能僅僅依賴於法律的強制力量。

廣東省天爵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紫雲說,依據中國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見死不救”不屬於刑法調整範疇。刑事法所調整的行為,是要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即主觀意志、客觀行為對象和具體的犯罪結果。“見死不救”歷來只作為道德範疇,是因為其主要表現在於行為上的不作為,而行為導致的結果又是不確定的。在這個層面上,將“見死不救”上升到刑法的調整範圍是不現實的。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瑄認為,“小悅悅”事件從宏觀上要檢討兩點,一是社會建設方面,特別是社區。如果社會管理系統是完備的,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惡性事件。二是近十幾年來,法律有無所不能之勢。我們應當明確“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法律應該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能介入。“見義勇為”應該是一種全民公約,而不是過分地用“他律”的力量去強制實施。

廣東省公安廳法制處政委陶文輝認為,18個路人的冷漠來源於安全感的缺失,雖然這是道德上的問題,但也應該通過構建法律制度、褒獎見義勇為的人,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廣東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到現在發放了兩千多萬元人民幣的獎金,廣東出臺的相關《條例》所定義的“見義勇為”的範圍比較小,應該進一步擴大,不能只把“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納入見義勇為的範圍。

廣東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費漢定稱,18個路人之所以見死不救,是受社會關係和社會心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不能簡單地歸咎于司法裁判的負面影響。18個路人不約而同地選擇見死不救,說明這是一種社會現狀,而不是司法問題,司法應該為改變這種社會現象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據瞭解,10月13日下午,佛山兩歲女童小悅悅在五金批發市場的巷子裏兩次遭汽車碾壓,期間有18個路人經過,均沒有施以援手,最後被一個撿垃圾的阿婆將其抱起並找到其母親。小悅悅在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重症監護室搶救數日,但終因救治無效於21日淩晨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