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要求界定公共地方免天眼侵犯居民基本權利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認為在公共地方安裝“天眼”打擊犯罪與保障居民權利之間要取得平衡有難度,希望政府界定“公共地方”的範圍,加強處罰洩漏錄影資料的行為,以提高阻嚇力。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公共地方錄影監視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出,法案涉及“天眼”安裝,正如政府引介時所言,可能會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構成影響,因此需要在打擊罪案與維護居民權利之間尋找平衡點。經過委員會內部會議,聽取法律顧問分析後,委員會認為尋找平衡點有難度,待政府與立法會法律顧問進行技術性磋商後,委員會將邀請政府代表為委員會解說疑問,以消除憂慮。

鄭志強表示,法案一般性表決時已經確定“天眼”安裝在公共地方,所攝錄的資料只作維護公共秩序,打擊犯罪之用。法案的標的不能逾越,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楚界定“公共地方”的範圍,避免違背立法取向。委員會發現法案部分條文與現行法律銜接有問題,希望政府解釋。

雖然法案已提出懲罰洩漏攝錄資料的行為,但委員會認為,法案所訂定罰阻嚇力不夠,望政府夠多加考慮。對法案所規定攝錄資料之銷毀,委員會亦有擔憂,希望政府能做進一步說明。

委員會認為,“天眼”安裝涉及居民基本權利,市民有知情權,因此必須在法案中有明確規定,確立告知市民的制度。同時亦希望考慮是否應賦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更大權利,以便維護居民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