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等則准照規定放寬

【本報訊】政府放寬俗稱“7等則”的電力裝置准照規定。草案規定,發出的使用准照5年內轉移擁有權毋須再申請,但須經工務局檢查。

行政會完成討論《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規定設置於具爆炸危險的地點的永久裝置,設於綠化休憩區,供任何用途的樓宇的公共服務區,設於作社會、集體或公共設施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設於作停車場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內功率超過13.8千伏安的永久裝置。及規定設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經營酒店及同類活動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不屬上述所指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且訂定功率超過34.5千伏安的永久裝置,須申請准照。

草案規定,具備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臨時使用准照,方可簽訂供電合同。臨時使用准照自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三個月。臨時使用准照持有人應在准照有效期內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檢查電力裝置,以便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確定使用准照。如臨時使用准照的持有人未能於三個月內申請檢查,應提出具說明理由的解釋,並應申請將該准照的有效期按相同或較短的期限延長。如臨時使用准照失效,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配電商中斷供電。

草案規定,如設置電力裝置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的用途沒有改變,以及電力裝置的功率沒有改變,且准照發出未足五年,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檢查後,可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

草案規定,申請人為獲發電力裝置確定使用准照或為轉移該准照的擁有權而讓有關裝置接受檢查,須繳付檢查費用六百元。設置於屬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依法設立的具救濟目的的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所有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包括設置在有關的綠化休憩區的電力裝置,免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