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軟硬件建設具有急切性不宜再拖

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二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特區政府將就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徵詢意見,加強司法機關的軟硬件建設,培訓所需的司法人才,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此顯示,長久以來司法制度及司法建設跟不上特區發展的狀態,可能會在短期內得到初步解決。

實際上,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司法機關的本地化是最艱難的。盡管有一大批有志於維護澳門司法公正的華人青年克服種種困難,努力學習及到刻苦鑽研葡式法律,而進入司法機關服務,但與所積壓的大量案件相比,仍顯得「粥多僧少」,因而對司法人員的培訓,就十分重要。

澳門司法人員的培訓及招聘之所以並不理想,看來其中一個重要障礙,是在於對應考人員的葡文水平要求較高,而葡文並非是華人青年的通用及首選外語,除非是早就立志學習葡文,否則由原本學習英文的習慣改為學習葡文,存在不少困難,因而獲得錄取率並不高。

過去曾有人埋怨,這是已進入司法官序列者大搞「既得利益保護」,以「多個香爐多個鬼」的心態,阻止更多司法官進入司法機關,而特別強調葡文所致。現在看來,這種猜測也真的是委屈了司法官培訓中心及現職司法官們。因為現任的司法官已被大量積案壓得喘不過氣來,正巴不得有更多的新人「入行」來幫助自己減壓,又怎會以種種藉口來阻擋新人加入?因此,主要的原因,還是對《澳門基本法》中有關中文是主要官方語言的規定認識不足所致。

誠然,澳門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是源自於葡國。澳門原有法律不變,這是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最重要標誌之一,也是受到《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保障的。不過,這個「不變」,並不等於是「原封不動」,主要是其精神及體制不變,具體運作上可以根據回歸後的具體實際情況予以調適。尤其是澳門特區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居民是華人,他們絕大部份不懂葡語,因而就應當與之相適應,適當增加以中文為母語的司法官,這樣就可解決司法官不足的問題。這是與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精神沒有抵觸的。

在日前舉行的新司法年度開幕禮中,有司法官代表提出可考慮從現有法律人才中培訓及招聘司法官的建議。這是一個好建議,因為既然是律師,就已較為熟悉及掌握澳門的葡式法律,且在業務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法庭實務經驗。這將比從剛由學校畢業的法律系學生,可節省較多的培訓時間。

司法官不足的問題,還受到《司法組織綱要法》對司法官人數規定的限制。實際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附表一),三十八條第一款(附表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附表三),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附表五)等,對司法官編制數額的規定是偏於「保守」,根本無法適應各級法院均受理大量案件的實際情況。比如,以第一審法院的法官編制為二十八人,卻要面對每年二萬多宗案件計算,平均每名法官每年需要審理七百多宗案件。扣除節假日和「年度司法假期」,平均每名法官每日需審理四宗案件以上。更何況,一些案情較為重大、複雜,被告較多的案件,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就使法官的「供求關係」與「人力資源」更形緊張。這麼沉重的工作壓力,還須維護較高的審理品質,當然是難以負荷 。因此,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已是迫不及待的了。

其實,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更關係到必須與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適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的問題。實際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終審法院「審判行政長官、司長及立法會主席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這就使到上述「三種人」在被指控犯罪時,即使是類似「衝紅燈」的小案,也面臨「被剝奪上訴權」的窘境,從而抵觸了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人人都應可有上訴權的規定。另外,澳門已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盜竊國家機密罪」,涉及國家主權尊嚴和國家機密,因此其偵查、起訴、審判程序都應分別由中國籍的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來執行。但現時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有一人不是中國公民。萬一發生適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在終審階段,就難以組成合議庭。因此,也是有必要對《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進行修訂的了。

《施政報告》決定,特區政府將就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徵詢意見。而從《施政報告》的附錄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二年法律提案項目》看,並未將《司法組織綱要法》修改草案列入二零一二年送交立法會的時間表內,因而估計在明年度主要是進行諮詢,而形成及送交法案應是在二零一三年度的事。

崔特首昨日在列席立法會回答議員問題時,有議員提到司法官待遇問題。崔世安則回答說,司法官確是需要提高薪酬待遇,但由於司法官薪酬與行政長官薪酬掛,倘要提升就必須調整特首薪酬。

在國際慣例上,司法官多是享受高薪酬,使到司法官可以在無後顧之懮下,集中精力處理案件,而不受社會環境所影響,以利於公正判案。因此,給予司官高薪待遇,並根據通貨膨脹情況及時予以調升薪酬,確是有必要的。

但由於司法官的薪酬與特首薪酬相掛,而特首為了樹立形象,往往又「不好意思」提出加薪建議,這就「連累」到司法官也未能加薪。從而形成了公務員持續多次加薪之下,司法官薪酬卻是原地踏步的不公平情況,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司法官的積極性。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循兩個方向解決,其一是司法官薪酬與特首薪酬脫,自成系列,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是司法官薪酬自成系統的;其二是在公務員加薪時,也應同步為特首加薪。

《施政報告》中所指的「加強司法機關的軟硬件建設」,應當包括《施政報告》中也提及到的「我們將計劃在新城填海區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

實際上,現在置於商業大廈內的司法機關,計有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佔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五分之三。另外,帶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也是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除行政法院外,都附帶有「羈留室」。而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專門機關所羈押的人,不泛是可能會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倘不幸發生逃柙事件,必會對該羈押場所所在的商業大廈造成極大的滋擾。就算是固若金湯,也讓在同一幢商業大廈內工作的公司職員們產生某種心理陰影。

其實,本來是極為嚴肅、莊嚴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卻廁身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就不但是使其莊嚴形象受損,而且也不利於司法保密。更為擾民的是,當那些疑犯、被告套著手銬被武裝警員押著進出這些商業大廈,混在出入於該商業大廈的文員和洽公人員之中時,形成了頗為尷尬的場景,也使文員和洽公人員感受到心理威脅。因此,這些司法機關遷離商業樓宇,已是勢在必行。

不過,由於新城填海區規劃目前尚在第二期諮詢過程中,而按《施政報告》所述,還將舉行下一階段的公眾諮詢,看來明年度身趕不及「在新城填海區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的了。目前採取的權益之計,是在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旁邊興建臨時辦公樓。希望在新城填海區總體規劃方案一經確定之後,就率先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以維護澳門司法機關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