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明年立法

【本報訊】行政長官崔世安說,政府傾向以過錯責任作為醫療事故的立法原則,即須確定醫療事故因過錯造成。他強調,本澳現有法律規範醫療事故責任,希望以法律定義醫療事故,特別是過錯責任醫療事故,政府決定明年下半年為醫療事故立法。

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列席立法會會議,回答議員就2012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提問。陳明金議員促請政府盡快落實醫療事故法。

行政長官崔世安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去幾年來,本澳發生的醫療事故,從檢察院起訴及法院審理的案件可見,受到社會極大關注。現時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醫療事故立法沒統一準則,有的地區有法律規範,有的地區有規則、規章制度,有的地區以委員會、專業鑒定來解決糾紛。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分民事和刑事兩方面。澳門目前以《民法典》及《公共部門合約責任制度》來解決醫療糾紛。

他說,特區政府成立後,設立了醫療改革委員會,其下設醫療事故法小組,希望立法公平處理醫療糾紛,使雙方不被侵權、受保障。過程中可看到,處理醫療事故基本上有兩種原則,一是無過錯責任,一個是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治療或手術等過程中,無出現過錯,但發生醫療事故。過錯責任是指通過定義、範疇及鑒定,可決定過程中有過錯。改革委員會當時進行了公開諮詢,澳門部分醫療界及諮詢收回的結果是,贊成實行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但經過第二次全面諮詢,大部分傾向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政府將以這原則決定往後的立法取向。

對於衛生局是否要負責任?崔世安表示,大家要體諒醫療工作者,政府將堅定以過錯責任原則立法,以這原則立法需要足夠的支援,需要妥善記錄好病例,因為一般病人對專業醫療記錄或病例,無條件也無專業知識理解。另一方面,也都需要有足夠的培訓,以及有足夠的人手,醫療機構提供服務時,若有充足的資源當然會少疏忽、錯漏。從立法角度看,在澳門法律體系裡面若有醫療事故法,去定義醫療事故相信有利下一步工作。

崔世安稱,政府經過長時間研究,決定明年為醫療事故立法。醫療事故法需要多方面有利支援,包括賠償制度、鑒定,亦需要社會的支援,所以反覆研究這麼久,目的是以過錯責任原則,訂定保護醫患雙方關係,而不是單方關係。

崔世安希望醫療事故法草案能於明年完成,同時希望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及提供服務者在合理資源支援下工作,減少錯漏,並制定賠償機制、鑑定制度及得到社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