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發展的一些思考 關於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發展的一些思考

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二年度《施政報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積極而審慎地處理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發展問題。為此,這幾天各界人士都進行了熱烈的討論。相信,隨著明年就進一步修改完善《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等選舉法律的進行諮詢程序,必將掀起新一輪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高潮。

《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符合澳門的歷史和政治現實情況,反映了澳門社會的實際,回歸十二年來的實踐也反映了澳門社會的實際。《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在政治體制方面的最大不同,是《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要經過「循序漸進」最終達至「雙普選」的發展目標,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都必須最終由普選產生。其中香港行政長官的最終產生辦法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立法會的最終產生辦法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則無此規定,既沒有「循序漸進」的提法,也沒有「普選產生」或「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表述。因此,不能把香港的做法照搬到澳門。

從世界各國憲法實踐來看,一個政治體制經過認真研究,一旦以根本大法--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應該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因為政治體制的改變,不僅涉及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而且涉及社會經濟利益的再調整,對社會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包括政治體制在內的上層建築一定要與某個特定地方的經濟基礎、生產關係及其方式相適應,既不能滯後,也不能人為地拔高。作為澳門特區的憲政性法律——《澳門基本法》,也是如此,必須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即使是因應形勢的發展確有必要修改,也只能微調。

更主要的是,澳門特區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單位,澳門的行政管理權由中央政府授予,再由特區政府實行高度自治。因此,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是保證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一種必要權力,也是中國在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必然要求。中央須充分考慮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合法性與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願,不可輕易不任命,但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選舉過程和結果,與《澳門基本法》原則及具體條文相抵觸時,有權不任命。也就是說,通常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的「主權在民」、「還政於民」的概念,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因此,澳門特區是否修改《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應當先行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而中央在作出是否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政治決斷時,應從以下幾個原則考量:一是有利於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二是充分考慮澳門社會各界和居民的廣泛意願,三是充分考慮澳門社會的民主素質和社會承受力,四是有利於澳門政治體制的順利運作。當時機成熟時,再啟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程序,進行修改。

正如上述,《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相比,既沒有「最終達致普選」的提法,也沒有「循序漸進」的表述,因而澳門特區並不存在所謂「雙普選」的問題。其中《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對行政長官產生的規定,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中的「選舉」,既可是直接選舉即全民普選,也可是間接選舉亦即現在所採取的由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而「協商」,則是由各界社團、協商推舉。現在所採取的由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的辦法,比「協商」多了一層民主的成分。而按附件一所設定的選舉方式,已確立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是一種間接選舉制度,它包括了兩種選舉,一是社會各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二是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人選。因此,在最終社會各界形成廣泛共識是否實行普選之前,可採取適當增加選委會委員的辦法,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讓澳門社會各界人士能夠有代表和足夠的代表參與行政長官選舉,分配名額不僅要照顧社會的方方面面和各個界別,且在每個界別內部也應當全面照顧,讓同一界別內部有不同人士都有機會參與行政長官選舉。即使是最終實行普選,也應保留行政長官選委會行使候選人的提名權。

而《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產生的規定,是「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既然是「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就確立了其中有少數議員是由選舉以外的方式如行政長官委任產生。即使是「選舉產生」,既可以是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是間接選舉產生。這就是附件二所規定的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由三部分組成的法理依據。既然如此,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就更不存在普選的空間。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立法會要保留少數委任議席,符合《中葡聯合聲明》中「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即《聯合聲明》就明確了要保留少數委任議席。保留委任議席,符合和順應了澳門社會的實際和需要,有利於平衡和照顧澳門社會各界的利益,特別是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因此,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即使是有必要修改,也不能取消委任議員部分。至於最終是否取消間接選舉議席,還有待社會各界形成廣泛共識。為了在各方利益訴求中取得最大交集點,比較穩妥的辦法是逐步增加直選議席,保留現有的間選和委任議席。

因此,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方面,明年度的做法,應是以「附件一」為基礎,在行政長官選舉委會的「具有廣泛代表性」上做文章,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名額,並細化界別劃分;同時應注意「附件一」中「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表述,因目前選委會成員的組成並無此內容,可能會形成「違反基本法(附件一)」的問題,應盡快設法予以糾正。

至於在第五任特首及以後各任特首的產生辦法,如確有需要及時機成熟,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並同意後,可最終開放全民普選行政長官,但候選人的提名權仍由按「附件一」模式成立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行使,亦即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並保持一定的「高提名門檻」。

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則在繼續保留間接選舉及委任議員現有名額的同時,可逐步增加直接選舉議員的名額,每屆增加二名,直至十八人為止。亦即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直選議員增至十四人;二零一七年第六屆立法會,直選議員增至十六人;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直選議員增至十八人。往後即不再增加。亦即由該屆起,立法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十八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人,委任的議員七人。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