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內地技術經驗促進世遺保護管理 借助內地技術經驗促進世遺保護管理

澳門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日前與國家文物局局長會文化司張裕司長與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簽署了《關於深化文化遺產領域交流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協議在文化遺產的領域範疇內,建立經常性交流的合作機制,開展合理有序的項目,確保在文化遺產領域上共同發展。根據「備忘錄」的協議,雙方合作內容包括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展覽交流、專業人員培訓及打擊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領域五個重點方向,加強相互的專業技術支持及交流。「備忘錄」亦協議組成由國家文物局及澳門文化局主要官員擔任組長的工作小組,共同落實所協議的工作事項,建立固定的溝通機制。

這項「備忘錄」,是內地與澳門特區深化文化遺產交流與合作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澳門特區保護「世遺」工作發展的一個轉折點。這就是從幾年前的中央政府熱心協助澳門特區成功「申遺」,再到熱情幫助澳門特區對「澳門歷史城區」建立「重管理」的觀念及制度的轉折。也就是說,「申遺」成功,並非是「船到碼頭車到站」,今後更是任重道遠,必須做到保護和管理好「世遺」。這不但需要澳門特區官民的努力,而且更需要內地進一步支持。因此,以「備忘錄」形式來協議和規範澳門特區與內地在深化文化遺產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就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及時的。

這項「備忘錄」,將加強雙方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及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擺在了首位,因而「保護」和「管理」,就是「備忘錄」的核心內容。

實際上,一個地區擁有「世界文化遺產」,不僅是一份榮耀,更是一份責任。作為當地政府,必須從體制和力量上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單位的管理,加大對「世遺」保護的投入,並教育民眾,協調各方珍惜、愛護這些文化遺產,更要加大執法力度,保護文化遺產的安全。而世界文化遺產地與博物館一樣,都是利用文化遺產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思想、文化、歷史、藝術和科學知識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場所。保護好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充分發揮其教化作用,為提高民族素質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服務,是文化遺產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職責。

但無可諱言的是,我國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中存在著「重申報,輕管理;重開發,輕保護」的傾向,存在著某種「建設性破壞」和過度開發現象。如泰山、張家界等「世遺」的加建吊索、巨型電梯等,就破壞了「世遺」的原真性。不少地方將「世遺」當作是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和財政稅收增長的動力。二零零七年在新西蘭基督城的世界遺產大會上,中國有故宮、天壇、頤和園、麗江古城、布達拉宮和雲南三江併流等六處「世遺」被「黃牌警告」,大會要求這六處地方就管理上出現的問題作出解釋,如解釋不得當,就有可能立刻被列入「瀕危名錄」。世遺大會關注了「三江並流」,並要求在下一年的大會上再次「驗收」,如果正在建設的水電設施得不到有效整治,將可能被吊銷「世遺」的稱號。

為此,國家加強了對「世遺」和「世遺地」的保護好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頒佈了《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諮詢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保護管理條例或辦法。也不斷健全保護管理機構,認真履行《公約》義務和責任。在國家層面,形成了與現行行政體制相對應的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方式;在地方層面,各省文物、建設等部門也加強了對本轄區內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遺產所在地政府建立了專門的保護管理機構。已基本形成國家、省、遺產地幾個層級的保護管理體系。並開展人才培訓,國家文物局已連續舉辦了多期「世遺」管理機構負責人培訓班,一些省級文物部門和遺產地管理機構也利用自身優勢舉辦各種培訓,努力提高「世遺」保護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提升保護管理水準。

這些經驗,對也曾遭遇「世遺中心」亮「黃牌」警告的澳門特區來說,是值得認真參考借鑒的。應當說,澳門「世遺」所遇到的問題,並非如內地的「開發利用」、「推動經濟」,因為澳門經濟並不依賴「世遺」來推動,澳門的「世遺」景點也不出售門票。相反,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還應多想辦法,讓前來澳門的旅客,不要滿足沉醉在賭桌旁,也應擠出時間瀏覽澳門的「世遺」。澳門「世遺」遇到的情況,是另一種「經濟推動」,是建築房產業對「世遺」周邊環境的破壞,尤其是現代化高樓大廈與「世遺」景觀的不協調。事實已經證明,澳門在「澳門歷史城區」周邊環境尚未清理好之下,就匆忙「申遺」,即使在祖國強大國際威望的「加持」之下能夠得償以願,但成功之後的保護和管理的難度將會更大。

文化遺產作為一種不能替代、不可再生,具有獨特的歷史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公共資源,對其進行保護包括四個層次,其一是公眾自覺保護,其二是技術保護,其三是行政保護,其四是法律保護。應當說,澳門公眾對保護「世遺」是具有強烈的主動性的,年前發生的「護塔」行動就是一例。而在技術保護方面,其實早在「申遺」之前,澳門政府就已十分重視,包括大三巴牌坊的整固及發掘。行政保護也是一樣,對於已被收錄進保護名錄的文物建築,除了是政府出資粉涮外牆外,還推動了「保留門面」死的改建工作。至於法律保護,目前正在進入《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程序。

澳門特區專門為保護「世遺」立法,這符合國際慣例,因為「世遺」保護與文物保護表面上看似是同一回事,其實性質有所區別。須知道,「建築文物保護條例」只須向澳門自己負責,而保護「世遺」的專門法律則是向《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負責,帶有涉外性質。--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的「世界文化遺產」地位,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確定的,它就不但是澳門特區和全體「澳人」的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它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規範保護文物建築的一般性法律,已不能滿足這個「身份及地位轉變」。更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更高。而「世遺」保護則除了是要對澳門特區負責之外,還須對中央政府及聯合國世遺中心負責。這是因為,「澳門歷史城區」的「申遺」成功,其實就是澳門特區的一項外事行為,是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才能進行的。因此,必須單獨立法。

從內地各地保護「世遺」立法的實踐看,澳門的《世遺保護法》,大致上應當包括以下的基本內容,其一是保護「世遺」的基本原則;其二是居民、法人和其他團體保護「世遺」的義務,因為保護「世遺」不能只是政府行為,更重要的是要靠市民的自覺意識和積極行動;其三是保護「世遺」的方法,包括機構設置、職能安排、人員編制等;其四是「罰則」。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的基本精神,保護「世遺」不但是在於執行國際協約,更重要的是全民的保護行為。這就需要通過宣傳教育、學術研究、展覽等形式,使公眾在對「世遺」的文化認同過程中產生自豪感與保護習慣,從公眾參與到公眾形成自覺的意識。這樣,才有保護「世遺」的良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