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五部曲具有澳門特色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五部曲具有澳門特色

澳門特首崔世安在致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請求「釋法」的公函中指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就兩個公共辦法的行政作了規定。考慮到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大體相同,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程序,因此,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是否需要作出解釋,謹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則指出,「從法律實施的出發來講,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相同的法律規定應當作相同的理解,以同樣的方式執行,這是一項基本的法理,也是維護兩部基本法權威地位的要求。從法律解釋的效力來講,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是兩部不同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解釋不能直接適用於對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的理解,因此,要保持兩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以同樣的方式加以實施,需要專門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規定作出解釋。」

由此可見,二零零四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的過程及經驗,值得為澳門參考。而重溫瞭解這個過程,對澳門政制發展的順利進行,也是有益有建設性的,更是很有必要的。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當時的香港特首董建華向香港立法會發表了香港特區成立後的第七份《施政報告》。在《施政報告》中,對於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政制發展問題,表明了在維護「一國兩制」、恪守基本法的基礎上,積極推動香港政制發展的立場,並決定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曾蔭權領導,包括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內的三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認真研究同政制檢討有關的重大問題,尤其涉及基本法有關規定如何準確理解的問題,徵詢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鼓勵香港各界人士繼續就這些問題進行理性思考和探討,發展意見,以便盡早明確關於政制檢討的安排。隨後,專責小組於一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會讓市民瞭解中央的看法,並把他們的意見向中央反映,在中央和特區政府對基本法的共同理解基礎上,進行政制發展。

新華社於三月二十六日發出消息稱,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四月初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將就香港基本法中有關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條文,主動進行釋法。董建華當即舉行記者會,表態「釋法」是合法合憲的。三月二十七日,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表達意見。三月三十日,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國務院港澳辦官員,在深圳與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港區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常委討論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問題。

四月六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其全文如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第三條「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七年以後」,含二零零七年。

二、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七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四、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仍適用《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與澳門特首崔世安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致函請求進行「釋法」不同的是,當時的香港特首董建華,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進行「釋法」之後,才召開記者會表態,「釋法」是「合法合憲」,雖然市民可能會因全國人大「釋法」而感到憂慮,但中央主動「釋法」,對特區是好事;而且還是在四月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釋法」決定之後,才於四月十五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接到此《報告》後,打破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的慣例,隨即於四月二十六日召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兩相比較,正如喬曉陽所指,崔世安「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是十分恰當的,既履行了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也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和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的精神。」不但是尊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而且也有很銳敏的政治觸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