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一個條文的內容共分四款:其一、是基本法的解釋法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其三、是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以作出解釋;其四、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前,應徵詢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進行的解釋,則是行使該條文第一款所賦予的權力。

《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一級的國家權力機關不享有該解釋權力。《澳門基本法》是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其能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既符合單一制國家的主權原則,也能夠保對基本法作出符合其立法原意的解釋,以保證基本法在全國範圍內的統一理解和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具有最高權威性的立法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行使此項權力,其對基本法所做的解釋,就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全國範圍內的一切機關,包括澳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為準。

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是指凡需要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主要是指基本法高度自治權範圍外條款的具體涵義予以明確界定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並不涉及到如何處理某一具體案件的問題。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源自於基本法的權力,是屬於中央主導權和決定權的部份,因而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就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也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所需要的。《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也對法律解釋作了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上述規定把法律解釋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用語的含義一般上是明確的,不會引起歧義和誤解。但是,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複雜的情況,使如何適用法律產生不同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明確解釋。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於社會生活是不斷變化的,隨著新情況的出現,法律條文的原有規定如果只從字面上理解,則不能涵蓋出現的新情況。但從當時的立法精神來看,這種新情況也應當為原有法律規定所涵蓋,原有法律規定的用語之所以未明確涵蓋這種新情況,是因為當時不可能預料這種新情況的出現。這時,需要對法律條文的原有規定作出解釋,使之適應新情況的需要。

法律解釋與修改法律不同,法律解釋不能改變法律的原有規定,只能在原有規定的範圍內,使原有規定的含義進一步明確和具體,或者明確原有規定能夠涵蓋新出現的情況。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的「釋法」活動,並不是修改基本法的規定,因而將之稱為「政治體制發展」,或簡稱為「政制發展」。而某些人所鼓吹的「政治體制改革」或簡稱為「政改」,則是屬於修改法律的範疇。修改法律是改變原有法律的規定,或者在原有法律的規定之外增加新的內容。雖然法律解釋在一定意義上說,也使原有法律規定增加新的內容,但這種新的內容是原有規定能夠包含的,沒有超出原有規定的範圍。

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國家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授權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有利於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能夠保證基本法在澳門特區能夠貫徹實施,及保證基本法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的、正確的理解和實施,因而也是完全必要的。

澳門基本法關於其解釋權的規定,既參考了我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又參考了外國的一些新法,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不但在澳門實施,在全國範圍內都要一體遵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是國家法律解釋制度的必然結果,也是保證基本法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客觀要求,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和澳門作為地方特別行政區這一法律地位的主要體現,是澳門回歸後新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應把人大釋法看作是外加於澳門的,進而把人大釋法看成是對澳門法治的破壞。澳門回歸後,法治首先是依基本法之治。尊重法治首先要尊重基本法,包括尊重基本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當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對有關條文的含義產生不同程度卻又沒有其他解決途徑時,尊重和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終解釋,是尊重和維護法治的應有之義,而決不存在「破壞法治」的問題。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所說的那樣,《澳門基本法》實施十二年來,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澳門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過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澳門基本法》解釋權,這還是第一次。這一方面說明,《澳門基本法》實施過程比較順利,在此之前,還沒有出現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的情況,另一方面也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十分慎重、非常嚴肅的,不輕易行使。從大的方面來講,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出發點和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為了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也就是說,只有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的現實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基本法規定的內涵情況下,才會進行釋法。這對我們更好地理解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活動,具有很好的啟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