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送給澳門特區的豐厚新年大禮 中央政府送給澳門特區的豐厚新年大禮

在澳門特區政府與全澳居民一道,正以高歌猛進的姿態勝利邁進二零一二年之際,昨日閉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澳門政制發展的程序即「五部曲」。這項釋法決定,完全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體現了澳門特社會的整體利益,為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澳門基本法》作保障,有「一國兩制」方針作指引,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所確定的澳門政制發展程序,澳門特區一定能夠逐步探索出一條適合澳門社會特點的民主政制發展道路。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項釋法決定,是中央政府送給澳門特區居民的豐厚新年大禮。

在過去,澳門某些人對澳門政制發展的認知和態度,或是無視《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及修改基本法必須經過程序,《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款關係「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的規定,而中國政府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也包括了《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聲明》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而提出了所謂「政制改革」的口號及「實現雙普選」的政治訴求;或是無視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規定的,其決定權在中央,澳門特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改變其政治體制,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而向特區政府施加壓力,要由澳門特區自行決定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甚至是在崔世安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請求對基本法兩個選舉辦法作出解釋,而吳邦國主持委員長會議也決定將審議解釋議案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之後,仍有人指責這是「拍一拍腦袋決策」,「本身就存在很明顯的瑕疵」,並主張應將「政改」的啟動權下放給特區,還聲稱「有一些不諧的雜音包括中聯辦的聲明值得注意」,甚至還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攻擊為「僭建」。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就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時的。

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釋法決定指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這就明確了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中央。只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了程序之後,澳門的政制發展才可啟動。因此可以說,所謂「雜音」,這些人無視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的奇談怪論,才是真正的雜音,才是方法防礙澳門政制發展按照法治和法制軌道進行的僭建物。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回答和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是關於兩個附件中「如需」的表述的含義問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及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都確立和體現了澳門政制發展必須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而進行,這些原則是澳門政制發展必須長期遵循的原則。據此,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如需」修改,就應當理解為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而不是必須進行修改。 

其二、關於「如需」修改應由誰確定和由誰提出修改法案的問題。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規定的基本法予以規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澳門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澳門特區的關係,必須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澳門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兩個附件的規定,一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二是通過「批準」或「備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決定權。如認為確需修改,根據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原則,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這是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對於維護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逐步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保障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同時,《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因此,立法會議員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議案。據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其三、關於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適用現行規定的問題。按照「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二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在確定了政制發展的程序之後,澳門特區政府卻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尤其是「如需」修改,開展諮詢工作。昨日,特區政府已經宣佈了諮詢工作的部署,呼籲廣大澳門居民積極發表意見。

因此,為了方便特區政府做好撰寫報告的工作,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應於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緊緊圍繞著以下兩個問題進行討論: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麼原則?怎樣修改?無論是正面的、反對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充分討論,而不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作出決定之前,提出具體方案。因為這是「第二部曲」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之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