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敏莉確是終審法院法官的最佳人選 宋敏莉確是終審法院法官的最佳人選

特首崔世安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於昨日簽署行政命令,任命現助理檢察長宋敏莉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至此,因朱健車禍受傷以至逝世而空懸了幾個月時間的終審法院法官職缺,獲得了填補,使得終審法院可以繼續順利運作。

在特首崔世安發布的行政命令中,有幾個關鍵詞句,是值得咀嚼回味的。其一是「宋敏莉是首位本地檢察官,且為本地所有司法官中年資最長的一位。她長期以檢察院第一助理檢察長的身份,代表檢察院參與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訴訟工作」;其二是宋敏莉是「北京大學法律系學士、碩士」。這幾個關鍵詞句,相信就是宋敏荊最後雀屏中選終審法院法官的關鍵原因。

其一、是本澳司法官的年資條件。如同在終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因迴避等不利原因而不足三人,則由中級法院法官借調年資最深的法官以作補替的原理一樣,終審法院法官職位出缺的填補,也應由年資最長的司法官為之。

而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中,基於落實「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澳門化」的需要,透過司法官培訓中心培訓了一批司法官。而在司法官培訓中心接受培訓的第一批本地司法官共有三人,他們是朱健、宋敏莉查贇。而目前朱健已經逝世,需要填補之缺也是因為是他逝世而出缺;查贇是土生葡人,並已於二零零五年返回葡國,何況,即使他仍留在澳門,其土生葡人身份也令其在爭取終審法院法官的競爭中「失分」,因為終審法院現已有一位葡人法官,不可能再增加一位葡籍法官。那麼,宋敏莉就是唯一人選了。

再說,自澳門回歸後,宋敏莉就以檢察院第一助理檢察長的身份,代表檢察院參與終審法院及各級法院的訴訟工作,因而對終審法院的運作也是十分熟悉。由她來接任終審法院法官,是順理成章的事,有利於終審法院的順利運作。

其二、是宋敏莉的基礎法學專業知識,是在北京大學法律系獲得。這對於澳門特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屬性,十分重要。

實際上,盡管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享有司法獨立權和終審權,而且澳門的司法制度也不同於內地的司法制度,甚至與內地是不同的法域,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政治上,澳門實行的「一國兩制」中的「一制」,不能與「一國」割裂開來。因為「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這「一制」的存在和鞏固,是澳門資本主義這「一制」存在鞏固的條件和保障。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澳門特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高度自治權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中央透過制定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最大限度的自治,而是基本法授權範圍內的自治,不能離開基本法授權去談高度自治。為此澳門特區所實行和享受的司法獨立,是指不受內地的法律制度以至是人事關係的影響和幹預,但不等於是要對抗內地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不能有悖於《澳門基本法》的規定。

在這一點上,香港特區的教訓就是前車之鑑。眾所周知,首次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釋法的,就是基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居留權案」作出的終審判決,引起極大爭議,被認為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而且也確實是為香港特區政府處理「居留權」問題帶來極大的困擾。為此,香港特區政府決定向國務院請求協助,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解釋。國務院接受了香港特區政府的請求,正式以提案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解釋程序,在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就《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內容作出立法解釋,使香港特區政府面臨的巨大壓力得到了化解,有利於香港的穩定發展。

香港終審法院之所以作出了有悖於《香港基本法》相關規定的裁決,除了是內地與香港的法律背景和習慣不同(香港是海洋法系法域,內地是大陸法系法域),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有所差異之外,也與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法官,過去曾長期處於殖民統治之下,對中國中央政府的認知不足,尤其是對「一國」的觀念淡薄,及對《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瞭解不深,有一定的關係。

宋敏莉是在北京大學法律系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學位的。她在就讀期間,正是《中葡聯合聲明》已經簽署,並正在開始過渡期的「三化」工作之時,也正是《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期間。相信,這對於由澳門前往北京深造的宋敏莉來說,必會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不會置身於度外。在此情況下,她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理解,會比並非在內地接受法律基礎教育的澳門學生要深刻得多,而對「一國」的認知和思維習慣,也會較為接近「一國」與「兩制」的關係的真諦。由此,她出任終審法院的法官,就可盡量避免發生類似香港終審法院曾經有過的麻煩和衝突。

其三、是宋敏莉的中國公民身份,為她「加分」。本來,相關法律並沒有對澳門終審法院法官的國籍作出限制,實際上終審法院外聘的法官利馬就不是中國公民。但由於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編制,而按《澳門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院長必須是中國公民,倘此職位出缺而必須由終審法院法官繼任的話,在終審法院中,除院長之外保留一位法官是中國公民,就是極有必要的。而宋敏莉是中國公民,這就使她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

另外,朱健在履行終審法院法官職務時,曾經出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因而他的終審法院法官的接任人,也將會出任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而行政長官必須是中國公民,這就決定了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也必須是中國公民。因此,身為中國公民的宋敏莉,正好是填補朱健空缺的恰當人選。

更為重要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立法並已生效。而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國家機密的案件,其承審法官必須是中國公民。倘有此類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由於終審法院現時已有一名外籍法官,要組成合議庭已告不便,屆時必須從中級法院借調法官。因此,終審法院保留兩名中國籍法官,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三、體現了性別平等的原則。在這方面,我國台灣地區是做得較好的,在許多公職職位都規定了必須要有女性保障名額,如各政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就必須女性佔一半。因此,澳門特區在繼司長、立法會主席等重要職位都出現了(過」)性從政人員之後,終審法院也有一名女法官,就充分反映了澳門特區實行男女平等的精神。

因此,由宋敏莉出任終審法院法官的這個安排,是十分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