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坊最後一木屋清遷

【本報訊】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聯同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消防局,並在社會工作局的協助下,昨日清晨清遷青洲坊地段一商住用途木屋(編號02-009、02-010、02-011),以配合青洲區道路網的發展。

發展地段尚餘一木屋

目前,各公共房屋項目正按序興建,而公屋的周邊道路配套發展相關工作亦加緊進行。青洲坊公屋項目發展地段現時在木屋名冊有登記的商住用途木屋尚餘一間。考慮到配合該區公屋發展及完善青洲區道路網之需要,需及早執行清拆工作。

為減少對學生上課以及鄰近居民的上班影響,同時,為顧及公眾安全及考慮人流較少的情況,故於昨日清晨6時,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在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社會工作局的協助下,採取行動清遷青洲坊公屋發展地段最後一間木屋(編號02-009、02-010、02-011),過程中,警方先勸喻木屋內的食客離開,而木屋使用人在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的勸喻下作出配合。木屋監控小組宣讀相關法例後,隨即執行登錄及搬出木屋內動產的程序。清拆工作於中午完成。木屋監控小組會依法妥善處理屋內物品的存放,稍後會刊登通告,通知木屋使用人可於5日內申請取回相關物品。

2011年1月發展商對青洲坊地段清拆期限屆滿,政府隨即動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後由政府跟進青洲坊相關清遷工作。政府亦於2011年1月起跟進上述商住用途木屋(編號02-009、02-010、02-011)之搬遷工作。該木屋原登記為三間商住用途之木屋,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購入毗連的兩間木屋後一直用作商業用途。

行政法院益駁回有關聲請

房屋局於去年3月刊登搬出及拆毀木屋通告並張貼告示。就有關搬出及拆木屋的決定,木屋使用人於同年4月向行政法院同時提起行政司法上訴以及保存程序,行政法院於去年5月駁回木屋使用人的保存措施請求,其判決理由為該木屋使用人所主張咖啡檔之結業而失去的經濟效益甚或導致其員工失業,這些可能出現的損失相對於特區政府公共房屋政策所謀求的公共利益簡直微不足道,以及該木屋使用人並沒有因被聲請決定的作出而直接失去經營咖啡檔的權利,其可以另覓新址重新經營咖啡檔及聘請其員工,以維持其經濟收入。故此,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的正當性及要件。

就保存程序的判決結果,木屋使用人隨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去年7月亦作出判決駁回木屋使用人的請求,至於行政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不會影響政府繼續執行勒遷程序。

多次磋商勸喻使用人遷出

該木屋原登記為三間商住用途之木屋,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購入毗連的兩間木屋後一直用作商業用途,木屋內有兩位員工住宿,要求優先租賃原區落成公共房屋內之商舖,或批准購買兩個經濟房屋單位。經審查資料,木屋使用人即原木屋(02-010)登記人及其配偶於2011年3月後陸續將其多個私人物業出售,現時仍擁有兩個商舖,不符合安置資格;其員工因在木屋名冊內沒有登記,按相關規定為不符合安置資格。而土地工務運輸局亦跟進商業恩卹部份。

房屋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期間先後多次與木屋使用人及其律師會面磋商,並在街坊團體的協助下積極與該使用人商討搬遷安排,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亦通知木屋使用人因終止其於木屋進行經濟活動之恩卹,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滿意,要求大幅提高金額。

其後,木屋使用人以其子女在學為由,於2011年12月底以信函向房屋局申請將清遷時間延期3至4年。考慮到特區政府現正爭分奪秒向2012年完成19,000個公共房屋單位的目標努力,以實現施政承諾,解決居民的居住困難,政府基於公眾利益,需及早執行清拆工作,因此於1月6日已回覆木屋使用人不接受其申請,並再次詢問會否接受恩卹而配合自願遷出,但其仍不接受。

清拆木屋 開闊道路

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考慮到該木屋毗鄰兩間學校,為減少對學生上課以及鄰近居民的上班影響,同時,為顧及公眾安全及考慮人流較少的情況,故於昨日(8日),依法執行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以配合青洲區多幢公共房屋相繼落成,交通需求增加,區內道路網需完善。根據第6/93/M號法令規定,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由房屋局、土地工務運輸局、港務局及民政總署組成。而政府將會向當事人追收是次強制搬出及拆毀行動中所需的行政費用。

木屋監控小組重申,基於整體的公眾利益考慮,特區政府必須對青洲坊內的木屋進行清遷,並改善周邊的道路,以應付未來交通需求。

政府對於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政府1991年及1993年的木屋登記名冊內的資料為基本。而第6/93/M號法令,對木屋使用人不會提供任何的現金補償,但政府考慮到會終止商業用途木屋的商業活動,已額外提供現金恩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