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倡設物業維修基金保障制度

【本報訊】立法議員李從正建議政府設立以用者自付為宗旨的物業維修基金。

李從正指出,本澳年屆二十至三十年樓齡的低層或高層樓宇,實際上已進入了維修期,無論是樓宇內部還是外部,難免存在著損耗,且在維修和保養上均遇到不少困難。以高層樓宇為例,若需申請《樓宇管理資助計劃》,必須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當中所涉及的大廈管理費訂定之主導權、服務與維修工程的審批權等背後引申出的龐大利益誰屬等的問題,導致推動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存在困難。即使成立了業主管理委員會、已有物業管理公司,但長期以來大多數物業管理公司不一定會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將百分之十的管理費作為維修基金的撥備,即使有,百分之十的撥備根本難以應付動不動就要一百幾十萬的公共部份維修更換費用,若非是受影響的單位住戶,亦未必會願意支付維修費用,唯有小修小補,但長此下去樓宇結構及電梯、水渠等公共設施恐會出現大問題。

他說,五層高的低層樓宇,雖然當局設有《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但由於相關單位較多是外勞、外來人士租用,在無人統籌檢修的情況下,長期無人管、無人理,日久失修,問題嚴重。另一方面,由於缺乏對物業維修公司的監管及評審機制,受影響的居民難以判別其技術水平及專業性,對工程質量存疑。

他說,去年7月26日國際中心食肆的石油氣罐爆炸,除帶出餐飲業燃料儲存的安全問題外,澳門物業管理生態的種種弊端更是凸顯。爆炸所損壞的供水、供電及通訊等系統,至今仍處於“臨時”狀態,大廈的生活機能遲遲未能恢復,很可能“一廈多管”、“權責不清”等物業管理老舊問題會讓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繼續“臨時”下去。

李從正質詢當局:

1. 對於國際中心爆炸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尤其是地下水池無人管理、污水渠和食水渠交叉混雜產生的衛生環境惡劣等問題,當局有何針對性的措施解決,保障居民住戶的身體健康?

2. 在修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之前,當局會否參考社保基金,設立一個以用者自付為宗旨的物業維修基金保障制度,藉此應對越來越多樓宇步入高齡老化期所產生的檢修問題,除了減輕現行物業維修基金入不敷支的老毛病外,亦可減輕業主管理委員會籌集維修資金艱難的困難,同時亦可避免維修基金被誤用或不善處理的情況發生?

3. 當局會否建立相關的登錄機制,強制有意從事物業維修的公司,在相對口的公用事業機構或監管實體作登錄?規定申請維修基金的物業持有人從具登錄的公司名單中、以招標形式選擇服務判給對象?當工程完成後,由相對口的檢查部門為物業持有人提供驗收建議,減低個別業主與維修公司的不當利益輸送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