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尾氣排放標準提高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訂定進口裝有發動機並具三個或以上車輪的新汽車以及新替換發動機應遵守的制度,並規定有關的尾氣排放污染物,尤其是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微粒的排放標準,以減低對環境的影響。該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三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適用於裝有發動機並具三個或以上車輪,其設計最高車速超過25km/h且在公共道路上無需使用路軌而通行的新車輛,該等車輛的尾氣排放情況應符合行政法規附表所規定的歐洲、美國、日本或中國的排放標準。該規定亦適用於用作替換用途的新發動機;但不適用於臨時進口的車輛,或轉運至第三國或地區的車輛。

禁止進口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車輛及為其註冊。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後進口的車輛,僅在獲交通事務局證實符合法定要件而屬獲核准車種的情況下,方可售賣及註冊。違反規定者,按每輛車輛或每台替換發動機計,科澳門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對於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前進口的不符合新要件的車輛,如進口實體於已依法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相關文件,則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方禁止售賣及註冊。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進口實體在銷售車輛的地點必須以顯眼方式張貼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通告,其上須載有所銷售的車輛已獲該局證實符合法定要件的表述,違反規定者可科三千元罰款。

在核准程序方面,在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程序中,進口實體須最遲於檢驗階段開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下列文件:1)由生產商發出的關於車輛符合該行政法規附表的尾氣排放標準及任一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的證書;2)由進口實體發出的關於車輛符合附表所載要件的聲明;3)以及交通事務局要求提交核准程序所需的其他倘有的文件。如無生產商發出的證書或證書內容資料不足,則須提交獲交通事務局認可的實驗室所發出的證書。行政法規規範的進口新車輛,除應符合附表所載的其中一個尾氣排放標準外,還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該系統的構造應符合法定的規格。

如車輛的商標及型號於該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核准,則進口實體在行政法規生效後首次進口該種車輛,仍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上述文件。屬專供警察和消防員執勤的車輛,以及專供急救、外交任務和被視為具重大公共利益的車輛,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豁免符合有關要件。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