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政府須依法施政 出版委員會記者通則要及早處理

【本報訊】新聞局負責昨日拜訪《新華澳報》,與其負責人及編採人員交流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代局長何慧卿表示,兩法頒佈逾二十年,部份條文仍未落實,政府有責任處理。她強調,政府對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兩者成立與否、兩者的組成、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

《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林昶表示,《出版法》頒佈已逾二十年,從與時俱進及依法行政的觀點來說,應予以修訂。該法保障新聞自由,攸關基本權利,因此修法必須慎重,修法不能削弱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更要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及適用於本澳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強化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表示,現行《出版法》規定,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須在該法生效一年後成立及在180日內公佈,兩者並未依法成立和制定,因此修法十分有迫切性。他表示,現時業界對兩者存廢有不同意見,若主流意見認為要廢除,他亦沒有意見,但無論如何不能不處理。

對業界有意見認為過去一段時間業內未有出現重大問題,因而沒有必要設立委員會及制定通則,他對此並不認同,指出正如政府不能因為社會風氣好、路不拾遺就不制定盜竊罪。他個人認為,有需要成立一個由民間主導的業界自律組織及制定通則,而不應每每透過刑法處理有關個案。

他認為,若要成立出版委員會,其組成可參考台灣有關組織的做法,由業界代表、新聞學學者、法律專家及社會賢達這四方面人士組成,無需政府參與。他補充,如出版委員會單由業界代表組成,難免被外界認為「裁判兼球員」、「自己人查自己人」,公信力將成疑,因此要有社會上公認具有公信力的人士參與,才能既避免官方插手,又能避免放任自流、自己審自己。

他表示,現行《出版法》規定《新聞工作者通則》是由官方以法律形式頒佈,若業界擔心《通則》由政府制定,修改《出版法》時可考慮調整第56條的行文,訂明《通則》由行政長官授權以業界及專業人士為主組成的出版委員會自行訂定。他認為,出版委員會需要有公權力支撐,而《通則》可由政府授權給該組織制定。

有關網上媒體方面,他認為若法律只涵蓋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而不納入網上新聞媒體,是不平衡的,不是法治的表現,對此政府應作思考。至於要將網上新聞媒體籠統納入《出版法》,還是因媒體性質不同而另行立法,仍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

出席會面的《新華澳報》代表還有副社長兼總經理周海燕、副總編輯謝文健及採訪部主任劉紹滿。

新聞局新聞廳廳長黃樂宜、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歐舜華等一同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