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稅須三月底前繳納棄車必須辦註銷使用手續

【本報訊】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現正徵收,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必須於3月底前繳納稅款;若計劃註銷或中止車輛,亦必須向交通事務局提出申請及辦理手續,否則逾期繳納行車稅將被徵收過期罰款。

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由1月1日至3月31日,全澳共有20萬6千多部車輛須要繳納稅款。按照規定,若徵收期結束,車主繳納行車稅將被徵收過期罰款,如在繳稅補充期內繳交稅款,除額外徵收延遲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繳付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倘在繳稅補充期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資料將送交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交通事務局提醒各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必須於3月底前繳納稅款;若不繼續使用車輛,亦必須帶備身份證明文件、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務局住於中華廣場二樓的服務專區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I區的服務櫃檯辦理車輛註銷或中止使用手續。車主如需交通事務局協助移走車輛,在辦理註銷手續前,應將車輛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車位內,並按照實際情況繳付停泊費用,直至局方把車輛移走;至於辦理中止使用車輛手續的車主,在車輛中止使用期間,亦不能停泊在公共街道及公眾地方,否則亦會被視為逾期繳納行車稅而被徵收過期罰款。

公眾如對繳納行車稅或註銷車輛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或瀏覽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