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政制發展應與時俱進(三)

劉紹滿

政治體制涉及到澳門特區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澳門特區今年計畫展開政制發展工作,筆者亦始終認為政制發展必須有社會共識下循序漸進,政府對政制發展的的基本立場必須積極及審慎地進行,現階段政制發展的“五步曲”還有餘下的最重要的“三步曲”工作要展開的,當局應以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的宗旨,積極與廣泛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並需以真誠的態度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

顧名思義,“政制發展”是指關於政治體制的進程與模式。在現代政治學中,政治體制通常包括政府機構的產生及其運作方式,諸如政府首腦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之間職權及其相互關係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也都是由法律體系中位價最高的法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加以確認和規定的。美國學者巴薩羅繆指出:“憲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的總體,憲法規定政府體制、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官員的一般職能和許可權,以及為何行使這些職權。”

特區政府當局在回歸十三年之際,在社會經濟及政治發展的方面,是次慎重提出政治發展,對《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與附件二進行修改,亦就是將針對未來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席的產生作出修改。政制改革涉及人大釋法等複雜性的問題,可是為了使澳門的政制發展能與時俱進,配合社會發展的步伐,在本澳經濟發展平穩、社會民生繁榮之際,當局提出進行政制發展工作,這也是最適宜的時期,這也是有必要的政治進步之際。本澳回歸祖國十三年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之下,經濟突飛猛進,人口亦不斷提升,市民的要求亦不斷提升,當局提出政治改革是必然之舉,相信是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及局勢。

眾所周知,經過政府當局舉辦的八場政制發展諮詢會的情況,可以得知另一個真實的問題就是,廣大市民不僅僅關注將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增加多少名成員,以及未來的立法會增加多少名議員,怎樣增加及在那種形式增加,數位的上政治角色是怎樣產生的等,一系列的實際問題,正是社會各界的關注的問題。同樣,亦是有廣大市民關注及關心的是行政長官產生及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當局在是次政制改革中,打消某一部分市民對政治選舉是“小圈子選舉”的意念,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亦是就是講,將來所定落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或是立法會議員,無論他們是被委任或間選及直選而當選,他們都具有代表性及有責任為全體市民服務,他們能代表五十五萬人口,他們就應受到全體市民的監督及支持。這也就是需要有公平、公正、透明、陽光化的政治上指導,將來所產生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成員及立法會議員,就必須公平、公正的環境之下產生,亦是不應令到一些市民認為政府當局的政要都是由“自己人”做左。因此,政制發展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修改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就是在往後的政制發展“三部曲”中,政府當局仍然需要展開較長時間的諮詢工作,亦應繼續分層次或分區域展開,更加需要走訪社團的形式,將工作做到最細,以取得更多不同層次市民的支援與收集不同層次的意見。同時,當局已經完成的八場諮詢會及收入超過二千多份的意見及建議,當局亦應急時作出報告與公開於眾,以打消某些市民對政府當局所產生的消極態度。筆者亦是相信政府當局對於是次的政制發展,已經是有準備及計畫展開相關的工作,可是,現時還有部份市民對是次的政制發展的諮詢工作,仍然是存在不滿的意見,為了考慮本澳整體社會和利益,當局是有必要以積極的態度與相關的團體或市民會面,或舉辦座談會,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爭取收集不同的意見及建議。政府做好民意收集,廣泛聽取不同界別及階層聲音,讓社會充分討論、醞釀,凝聚共識。只要取得大部分居民認同,相信兩選舉產生辦法的修改能順利進行。

政制發展涉及高層次的問題,正如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日前所言的,在深入研究《基本法》相關規定方面,需要把握“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指導意義,尤其是深刻理解澳門特區所享有的公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來自中央的授予。同時,要把握《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及其發展的相關規定的立法原意和具體要求,尤其是正確理解《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基本模式,即以行政主導為基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並以前者為主,以及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深入研究如何進一步發揮政治體制的功能,包括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的管治能力,進一步完善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關係,進一步探討政制發展的時機條件、原則、步驟以及目標等問題。基本法規定的政制符合澳門實際需要,修法須循澳門政制發展決定權在中央的原則,在基本法框架內處理政制發展,有利特區長期繁榮穩定。

陳麗敏稱,根據《基本法》的精神,政府始終是廣開門路,充分聽取各界和市民的意見,並對其作出跟進研究。而以目前搜集的意見看,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意見不完全相同。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主張是正常的。需要透過理性平和的討論及交流,才能逐步達成共識。這種討論和交流以及各種意見的表達是社會諮詢的一種方式,也是加強公民教育、培養和提高民主法治意識的過程。 在當前的宏觀形勢下,必須切實把握新的歷史機遇,妥善處理政制發展問題。尤其是“十二五”規劃對澳門的定位以及《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使澳門特區獲得了一個十分珍貴的發展機遇期。無論是特區政府,抑或是社會各界都應對此有所認識,都要以不負時代期望的高度使命感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高度責任感,切實把握不可多得的歷史機遇,認真思考如何抓住重點、同心協力,在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全面規劃民生服務等方面辦好澳門的事情。在這樣一種大背景大格局之下,處理政制發展問題要與落實“十二五”規劃,抓住機遇推進澳門經濟發展統籌安排。

澳門未來政治體制的發展,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 在澳門發展民主的道路和速度上,社會各個利益集團、各階層人士有不同的意見,這些都是正常的,應當允許社會上發出不同的聲音,不應該動不動就和“反民主”劃等號。民主發展的根本目的,是要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前提和規範下,促進特區整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健康發展,增進全體市民的整體利益和權利與自由。同時,發展民主的訴求不應偏離或有損於上述目的要求。民主政治的發展有一個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須有步驟地循序漸進。

其實我們也知道港、澳政制發展同中有異,澳門政制發展不能簡單照搬香港模式,應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軌道,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實際的政制發展之路,這是保持澳門未來長期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法必須有長遠的規劃性、前瞻性,使修改後的制度在未來十年、二十年具有穩定性。政制發展應該考慮市民的參政意識、參政水準和能力等因素,尤其澳門是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不同階層、不同行業的市民會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因此政制發展必須堅持各方均衡參與的原則。亦必須關注的是,如果利益突然大幅向某一方傾斜,必然會引發矛盾,造成社會的分化、對立和抗爭,破壞了澳門的繁榮穩定。

澳門的政制發展必須嚴格依據《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基本法》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澳門具備特別行政區地位的法律依據,也是澳門居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法律依據。《基本法》把「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科學構想用法律形式完整地體現出來。《基本法》為廣大澳門居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只有按照《基本法》所規定的原則才能保持澳門的繁榮穩定。因此,本澳的政制發展在與時俱時的同時,政府仍需主動諮詢、廣納民意,全體居民亦應主動參與,積極提出意見。政制發展必須符合“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及基本法規定,釋法適時、恰當,有利澳門政制穩步、健康發展,也有利澳門長期繁榮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