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案達共識爭取月底表決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政府已對《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基本上沒有分歧。政府清晰表示,侵犯著作權行為以商業牟利為目方屬刑事犯罪,且屬無告訴不啟動刑事處理程序的“半公罪”。

歷時近一年半,《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的審議接近尾聲。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聲稱,委員會與政府昨日的會議取得很大進展,委員會認為,政府遞交的最新修改文本已充分反映立法原意,可以接受。雙方基本沒有分歧,相信政府能夠儘快遞交正式的工作文本。委員會完成審議,及起草意見書後,爭取在月底將法案交由全體會議表決。

在早前一次會議,委員會與政府在侵犯著作權刑事化方面有“從嚴”和“從寬”的不同看法。政府認為可“從寬”處理,建議未獲權利人許,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商業目的在電腦公共網絡上向公提供受保護作品,使其獲得作品,並可個別選擇地點及時間全文複製作品,從而令權利人損失,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但立法會顧問認為應“從嚴”處理,未經權利人許可,在電腦公共網絡上向公提供有關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即屬刑事犯罪。若出於商業目的令權利人嚴重損失,刑罰加重三分之一。

當時,考慮到法案提出權屬政府,最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原意,政府的取態,最終由政府決定條文“從嚴”還是“從寬”。鄭志強表示,政府已經明確表示,“處以刑事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必須是出於商業目的”,且行為屬於“半公罪”,即未有告訴,不能啟動刑事處理程序。

鄭志強強調,按照現時條文規定,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處理關鍵在於著作權人的態度。包括“惡搞”等行為在內,雖然委員會未針對性討論這問題,但著作權人有權提起告訴。

鄭志強指出,未經授權透過網絡非法解碼和傳播作品,若出於商業目的一定屬刑事違法行為。非法解碼轉播電視節目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