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 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

本欄昨日談到了當年葡國政府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時,宣佈作出了若干「保留」。所謂「保留」,是指國家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國際條約時,可以明確表示雖然從整體上同意參加該項條約,但是反對或不贊同條約中某些條款,或對某些條款解釋或適用須依據某些條件為前提。簽訂條約,特別是多邊條約時,締約國對條約提出某些保留並不罕見。因此,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一國對其參加的條約有提出保留的權利,除非該項條約明文禁止保留,或者限定只許某些條款允許保留,而締約國所說的保留不在其中。保留、明確接受保留及反對保留,均必須用書面提出,並送交締約國及有權成為條約當事國的其他國家。保留通常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來加以實現。一、由本國代表簽署條約時附上保留,或把保留正式寫入會議記錄或簽署備忘錄。二、將保留附於批准書並載入正式記錄。三、對於多邊條約交存批准時附加保留書面說明。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可以隨時撤回,無須經業已接受保留國家同意。

具體到由葡國政府宣佈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情況,據曾任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小組成員的王西安在《國際條約在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一書中透露,中葡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舉行的聯絡小組第十五次會議上就第二批國際公約達成協議,其中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時的背景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工作進入最後階段,《澳門基本法》即將頒佈。為了配合《基本法》的起草,以及將有關兩個人權公約的規定載入其中,葡方需要在此前將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葡國於一九七六年十月七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葡國議會在一九七八年五月五日批准公約時未提出任何保留。由於《澳門組織章程》與葡國憲法一樣,包含了兩個人權公約的原則和精神,澳門實際上已經適用了兩個人權公約的精神。所以,葡國一直未將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經過中葡雙方在聯絡小組磋商並達成共識後,葡國議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決議」共有五條,第一條是決定將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第二條至第五條是對兩個人權公約在澳門的適用作出的保留。

「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決議」的第三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中聯合聲明》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舉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這就是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也不符合澳門的實際。因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澳門立法會是由總督任命的、直接普選的和間接選舉的三部份議員組成。

「決議」第四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涉及人員出入境和驅逐外國人出境,不在澳門適用。該等事項仍按《澳門組織章程》和其他用法律以及《葡中聯合聲明》規定辦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雖然澳門是中國領土,但為了保證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實行出入境管理,我國內地居民還不能自由出入澳門,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出入澳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依法審判不得將外國人驅逐出境,而按照《澳門組織章程》規定,驅逐外國人是總督的權力,無須法院的判決。《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G項在列舉總督的權限時規定,「如國民或外國人之存在引致內部或國際秩序出現嚴重不適宜時,為著公共利益得拒絕其入境或根據法律驅逐其出境,但關係人有權向共和國總統提出訴願」。

值得注意的是,葡國議會「決議」的第五條規定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要通過當地立法機關的立法在澳門實施的適用方式,這有利於澳門一直採用的納入方式。這顯然是出於特殊的考慮,其一是兩個人權公約並非全部適用於澳門,其二中國政府尚未加入兩公約,其三似乎也有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相銜接的考慮。後來,在澳門回歸時,中國政府就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區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的照會也對兩個人權公約作出了相同的保留。

我國憲法學權威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的「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勞工公約的保障」一節(第一百四十七頁)也有類似的論述,並指出在基本法起草工作即將結束之際,經過中葡兩國政府的討論、磋商後,葡國以一九九二年第四十一號國會決議的方式,決定將兩個人權公約引伸適用於澳門,在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舉行的前一天,即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葡國國會第一九九二年第四十一號「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充分考慮到澳門居民的意願,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問題,寫入基本法第三章,以增強澳門居民對未來的信心。

葡國在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引伸適用於澳門時,分別作了一些保留,其中包括第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這是因為,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八名以直接和普通選舉產生,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這就是說,澳門立法會成員不能全部由選舉產生,這是由澳門的實際情況決定的。因此,在行使選舉權的問題上,澳門的實際作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葡國國會在決定將該「公約」適用於澳門時,宣佈保留「公約」這一有關選舉的規定,不在澳門適用。

由此可見,澳門特區立法會不實行普選,保留委任議席,首先是來自葡國政府的意願。這除了是取決於《中葡聯合聲明》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之外,還受到葡國國會決定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時,為了維護《澳門組織章程》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作出的保留決定的約束。

因此,澳門一些議政人士在提倡實行「雙普選」時,將「阻礙雙普選」的矛頭指向澳門建制派社團和特區政府,這是搞錯了對象。其實是葡國當局搶先將妨礙「雙普選」的意向寫進了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讓澳門「鬱不得其正」。那些議政人士既然「夠薑」、夠有本事,就向葡國當局「嗆聲」吧!澳門建制派和特區政府只不過是以法治精神來遵守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不要「殺錯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