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議員向其祖國追究沒有普選的責任

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前日在書面質詢中,除了是質疑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首階段諮詢工作未能安排更多的面向市民的座談會之外,也重點批評立法會直選和間選各增加兩個議席的主張「與大部份人的期望相反」,要求增加立法會的民選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幾年間,高天賜議員都是強烈鼓吹「雙普選」亦即包括立法會全體議員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但現在卻「急流勇退」,對自己的政治主張進行重大修訂,改為「增加立法會民選成分」,亦即已經不再反對立法會仍然存在委任議員。這個顯著的轉變,顯然是他已經明白到,《澳門基本法》中之所以會有「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亦即繼續保留委任議席,是受到《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有關「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規定的制約。而在當年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本來是有意比照《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主要是鑑於當時不久前高斯達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壟斷權」,再無「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席」這支歌仔唱了,宋玉生、歐安利葡裔居民必須依附於由華人傳統愛國社團所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可能當選,因而擔心在將澳門政權交還給中國後,澳門傳統愛國社團不再作同樣安排,葡裔居民就將難以進入立法會,因而堅持要將這一句改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以保留委任議席。盡管後來形勢有了變化,作為葡裔居民的高天賜也能透過直選途徑當選立法會議員,但這並非是依靠葡裔居民選民的力量,而是由包括華裔及葡裔居民在內的公職人員支持的結果。因此倘而不能不作出「轉變」,自我調適。

但是,高天賜議員倒是仍不甘心。於是,他在前日的書面質詢上仍然聲稱,「立法會議員代表人民,應當由市民自由地選出」,似乎仍然要堅持立法會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政治訴求。

然而正如前述,《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是「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不象《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的規定那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而且也無其第一款「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款;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規範中,有著「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規定。這些,均是源自於葡方在中葡談判中的要求,有著《中葡聯合聲明》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法源依據。

高天賜議員同時也是葡僑委員會的委員,按照國際公法的原則,他既然是葡僑委員會的委員,就是將葡國視為正溯,並在國家認同及效忠方面是葡國公民。因此,最沒有格質疑立法會仍然保留委任議席,其議員不是全部由普選產生的,就是作為效忠葡國的葡國公民、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高天賜議員。

其實,立法會之所以保留委任議員,除了前述的在中葡談判中由葡方提出的訴求,因而在《中葡聯合聲明》中就有了「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表述之外,還因為葡方堅持要將《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 「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的規定,延續到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實際上,本欄昨日引述的蕭蔚雲、王石安的著作,所談及的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及在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葡國國會通過「決議」,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過程中,葡國堅持要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直接或經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定予以保留,亦即不適用於澳門的原因。

高天賜議員既然是葡僑委員會委員,也既然是深諳葡文及葡國法律,我們就不妨提請尊貴的高天賜議員,認真地閱讀和領悟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的關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中的第三條規定的原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

在葡國國會「決議」所提到的三個法律規範文件中,《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一、澳門在葡萄牙行政治理期限內,將依其特別情況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地位受管轄。二、依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號法令,併同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五十四號法令的修正,澳門法律規章仍繼續有效。」此條文規定了《澳門組織章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均在有選舉資格的市民中委任,組成方式如下:(A)、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B)、八名以直接和普遍選舉產生;(C)、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在這裡,《澳門組織章程》是將委任議員排列在第一序列的,相對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將委任議員排列在第三序列位,可見葡方更重視委任議員,將其在立法會的位階擺放在直選和間選議員之上。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份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代表,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這是源自於《澳門組織章程》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由委任、直選、間選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而葡方代表團在中葡談判中堅決反對回歸後的立法會有「普選」的發展前景,必須繼續保留委任議席。

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定,與上述三項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相抵觸,因而葡國國會在決定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時,就對這一條文規定予以保留,亦即不在澳門適用。

由此可見,澳門立法會不實行普選,保留委任議席,是源自於葡國的訴求,除了是照顧和保障葡裔居民的參選權利之外,更是為了維護《澳門組織章程》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而並非是像某些政治人物所批評的那樣,是「澳門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團體害怕民主選舉」。

就此而言,倘若葡國公民高天賜議員仍為澳門特區立法會不能實現普選產生而不滿,就請不要搞錯了對象,請向自己的祖國--葡國追究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