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社涉法制函件未能遵循「依法」原則 新澳社涉法制函件未能遵循「依法」原則

新澳門學社昨日終於將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致信函「擲」上網,讓人們可以一窺這件信函的全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新澳門學社的成員作為澳門特區的中國公民,當然是有權向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意見。但既然是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信函往來,就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公文規例辦事,不宜自我另行創例。

然而,新澳社的信函,除了是本欄昨日所指出的未能正確理解及正視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也有「也可以不修改」的規範之外,還有若干處是未能嚴格遵循法制的原則的,因而是值商榷的:

一、偷換概念。圍繞著是否及怎樣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的問題,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及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的講話,還是澳門特首崔世安和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用語,都是統一使用「政制發展」一詞,而沒有使用「政制改革」。這是因為,這次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只是涉及修改《澳門基本法》的兩個附件,雖然必須履行「五部曲」,但最高層次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政制改革」則是修改基本法的正文,這是較為龐大和複雜的工程,必須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區提案,而屬於澳門特區的提案權,則須經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首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程序,提出法律案後,由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向主席團進行審議,並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審議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經各代表團審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再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這就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澳區委員賀一誠所說的那樣,工程量較大。

新澳社成員既然以推動民主政制為己任,而民主與法制是相輔相成的,因而也應當對國家法律制度及立法程序有較高程度的瞭解。但是,新澳社的成員們明知如此,也明知今次的修改的統一用語是「政制發展」,卻偏偏要堅持使用「政制改革」一詞。如果說,他們只是在澳門特區的「百家爭鳴」中使用,尚算是民間言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的話,那麼,既然是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應有嚴肅的政治態度,與全國人大所確定的用語保持一致。然而,新澳社仍然使用「政制改革」一詞,究竟是「年少無知」,把嚴肅的國家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政治行為,當作是「小孩玩泥沙」,還是故意為之,詐傻扮懵,採用「偷換概念」及「代替決定」的手法,強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吞」下他們的「政制改革」口號?這只有他們自己才知道。

二、有法不依。。新澳社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中引用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指責目前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暫時未能公平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利,以致絕大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還未能有行使提名與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也不能對立法會大部份議席,包括官委及間選議席,行使提名與選舉的權利」。但是,他們就卻偏偏是無視這一條文中「依法」這一至關重要的關鍵詞,犯下了有法不依的錯誤。

其實,《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主要是規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依法」,包括《選民登記法》和兩個《選舉法》。這裡所指的是「資格」,如按澳門現行制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法定年齡的限制,凡是經法院裁定被禁止或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以及公認為精神錯亂並在精神病院留醫者,均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至於某些公職或神職據位人員,也不能享有被選舉權。從基本法的規定看,對於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如有意參選行政長官者,必須是年滿四十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同時,既然是「依法」,就必須正視《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的「澳門特別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規定,也有「協商」一詞,亦即只需各界代表進行協商產生。既然是「依法」,就必須嚴格遵循《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堅持立法會成員由現行的由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所組成的結構。印此,新澳社的指責後訴求,這本身就是有法不依的行為。這與其日常所鼓吹的「法治精神」,嚴重相悖。

即使是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層次,一方面,選舉權有直選和間選之分,即使是號稱為「民主大國」的美國,其總統也不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在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也有類似《澳門基本法》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但從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以至是全國人大的代表,到省、地一級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和人大代表,都不是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這都符合民主選舉的原則,並不存在新澳社所指的「未能公平落實選舉權利」的問題。

三、有譁眾取寵之意,無實事求是之心。新澳社在信函中,假借「其餘發言者」之口,提出「逐步達致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訴求,仍然堅持「雙普選」的立場,並將自己的意見當作是「主流意見」。

然而,由於基本法對立法會成員的構成有部分由非選舉產生的規定,因而就註定新澳社的訴求是不切實際的。即使是啟動新澳社所熱盼的「政制改革」亦即修改基本法正文的程序,也不可能實現,因為這源自於《中葡聯合聲明》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及葡國國會第四一/九二號決議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規定中,維護《澳門組織章程》關於澳門立法會成員由委任、直選、間選組成的規定,及將國際人權公約中普選條文排除在外的規定。這並非是中國的內政事務,涉及到國際雙邊條約。

而且,《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也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致普選產生」的規定,也就確定了沒有其信函」中所訴求的「逐步達致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前景。

印此,新澳社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其中的一些提法是極不嚴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