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時間表是「踢館」行為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時間表是「踢館」行為

新華社昨日發出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舉行,其中的一項議題,是「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按照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經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決定》,將會在肯定澳門回歸十二年來民主政制的發展形勢的同時,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決定,將會接納行政長官崔世安的建議,確認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必須堅持「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維持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組成,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有利於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並在特首崔世安所匯報的在首階段諮詢工作收集到的各種方案中,選定最符合上述原則的方案。

但由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後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表述,及第六十八條有第二款「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表述,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產生方式的表述,及第六十八條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表述,卻是沒有《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的,而且《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表述,其第二款的表述卻是「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因而澳門特區是沒有「雙普選」的前景及法理依據的。鑒此,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肯定沒有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如下的一段表述:「: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是中央堅定不移的一貫立場。隨著香港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地向前發展,最終達至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相反,正因為《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尤其是沒有「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規定,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和精神,強調澳門特區不具「雙普選」的法理依據,畢其功於一役地徹底消除「雙普選」的政治噪音,就是值得關切之處。

如果作出論述,好處是「一錘定音」,對徹底消除「雙普選」的噪音進行定音,讓那些意圖在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甚至是葡國國會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定的相關規定,都確定澳門沒有「雙普選」的前景和法律依據之下,仍然喋喋不休地發出「雙普選」的噪音,來個徹底消音。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是針對香港特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而作出的,並沒有對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產生辦法作出決定。因此,按照這一模式,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的「決定」,也必然只是針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而已,而不會針對其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因此,特首崔世安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是正確的,是符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行規則的。

由此,更反襯出新澳門學社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中的第五點「行政長官今次提交的政制改革報告顯然過於短視,遺漏了特區政制改革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後的循序漸進時間表與路線圖。我們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政府統籌下繼續諮詢,以便就進一步的循序漸進政制改革制定時間表與路線圖。」不管其主觀動機如何,在客觀上就會形成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挑戰」、「踢館」的效果。因為中央主導這次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進程,只是針對二零一三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而新澳社卻指責特首崔世安提交的報告「過於短視」、「遺漏」,其實是「借助鍾馗打鬼」或「指桑罵槐」,表面上罵的是澳門特首崔世安,實際上是質疑主導這次政制發展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大有唐吉訶德挑戰風車的「勇態」。

實際上,按照香港模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就香港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決定」之後,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香港特區政府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政制發展的報告,並附交《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的報告》,以請求確定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則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 問題的決定》。喬曉陽副秘書長在向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就這個「決定」作出說明時強調,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要經過「五部曲」。即上一次的「決定」,不能代替兩個產生辦法下一次修改的五個法定步驟。

而作為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新澳社,是沒有理由不會注意到這個情況的。因此,它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中,指責特首崔世安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過於短視,遺漏了特區政制改革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後的循序漸進時間表與路線圖」,並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制定「政制改革時間表與路線圖」的行為,無疑是一次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的「踢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