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港澳辦官員來澳闡述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決定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來澳與本澳各界人士座談,闡述常委會對澳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可適當修改所作的決定,及聽取與會者對澳門政制發展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法律地位

李飛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重要決定,今次的座談會,主要目的是與澳門各界人士溝通交流,增進對決定內涵的理解,以更好貫切落實。

李飛說,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修改兩個產生辦的憲制權力。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決定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憲制權力,這一權力包括相輔相成的兩個組成部分,一是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二是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次決定,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要維持“兩個不變” ,在此前提下,可以作適當修改,這不僅有利於澳門社會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凝聚共識,而且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奠定基礎。

李飛強調,這次決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責而作出的決定,在內地通常稱為法律性決定,具有無可質疑的法律效力。這次決定是在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後作出的,實際上也是對澳門社會前一階段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討論作出了權威性的結論,把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上升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主導原則,即對澳門社會下一步討論提出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具有約束力,也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批准和備案權具有約束力。

在座談會後的記者會上,李飛稱,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政改五步曲的第二步,具體政制發展方案還需要在下一步的具體討論中形成共識,由澳門本地社會各界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修改方案,他指方案只有澳門各界才知道是否適當,就如“衣服是否合身只有穿衣服的人才知道。”

具體方案要符合“四個有利”

張曉明要求本澳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包括依法辦事的共識,自覺遵守和執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澳門政制發展的解釋和決定的規定,以及因地制宜的共識,由澳門實際情況出發。張曉明又要求精心設計有關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具體方案,他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明確兩個不變,在這個空間內有甚麼可以修改及何謂適當,有待進一步明確,需要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深入研究,集思廣益,在這個基礎形成有較多認同的具體方案。

張曉明指,決定留出了“可適當修改”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可以作哪些修改,改到什麼程度算適當,有待進一步明確。主要有以下一些具體問題:一是行政長官選委會增加多少人及新增加的部分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二是立法會議員增加多少人及新增議員如何分配?三是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四是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上述問題有些要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修正案中加以明確,有些要在下一階段本地立法中加以規定;這些問題有些在社會上已基本形成共識,有些還有較大分歧和爭議。

張曉明稱,研究提出這些具體方案同樣要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所確定的原則,就是要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符合“四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