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地位與國際人權公約自決權的歷史背景 關於澳門地位與國際人權公約自決權的歷史背景

本欄《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一文刊出來,有名為「建燁」的讀者在一家週報上刊文表達不同意見,否定了筆者在該文中所表達的「《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的觀點。

「建燁」先生雖然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很感興趣,也雖然對澳門的歷史地位有其研究,但似乎只是從相關文件的字眼上去論證,而未有完全弄清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自決權」的立法原意,及中國政府反對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曾經要將香港、澳門列入「殖民地」清單的的歷史背景。

根據由聯合國人權中心的前身--人權司的副司長愛德華‧勞森編撰,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朱穆之領銜翻譯,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百九十萬字巨著《人權百科全書》所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指的「自決權」,即是所有人民擁有的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其由國際社會在於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第一五一四號決議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憲章》中首次得以宣佈,並以下列措詞加以表述:一、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二、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三、不得以政治、經濟、文化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對此,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的特別報告員烏拉圭人赫克托‧格羅‧埃斯皮爾在其題為《自決權:聯合國決議的執行》的研究中,提出了在殖民和外國統治下的民族的自決權的定義、範圍和法律性質以及國際社會據以促進和監督這項權利的執行方式。這份特別研究報告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文件。文件指出,「自決權」從本質上講是人民的一項權利。在政治方面,處於殖民和外來統治下的人民自決權作為其必然結果是他們享有獨立、自由地與一個獨立國家結成聯盟或合併、或自由地決定任何其他地位的權利。當行使自決權引起一個主權和獨立的新國家的建立之時,自決權本身又為這個新國家的人民自由選擇其政治制度的權利提供了基礎。在經濟方面,人民自決權首先表現為所有人民在自由和主權的範圍內有決定他們將生活於其中的經濟制度的權利。在社會方面,每一人民都有根據其自由、主權的意志和適當尊重其傳統和特別選擇和決定其將生活於其中的社會制度。在文化方面,每一人民在行使其自決權時都有決定和建立其將生活於其中的文化制度或體系的權利;這就意味著承認該民族有恢復、享有和豐富其文化遺產的權利,以及確認其所有成員有受教育和文化的權利。

另據奧地利人曼弗雷德‧諾瓦克著,孫世彥、畢小青翻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的一百二十七萬字巨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註》所述,自決權與《公約》中其他權利的不同之處,不僅在於它在《公約》體系安排中的獨特位置,而且還在於其集體性質。它沒有被表述為「每個人」、「人人」或「所有人」的權利,而是被表述為「所有人民的權利」。嚴格地說,這一權利所涉及的不是「人權」,而是一項人民的集體權利。而行使「自決權」的傳統形式,包括宣佈民族獨立、幾個不同的人民合併為一個統一的或聯邦制的國家、解體、一個領土從某個國家中分離並同時建立一個單獨的國家、被另一個國家聯盟所兼併或明確效忠於某一個國家。但是,採用任何一切形式的決定必須建立在有關人民自由表達其意願的基礎之上。人民表達其意願的傳統的方式就是在能夠確保自由決定的條件下進行全民公決(即「公投」)。根據《公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尊重自決權的行使並促進這一權利的實現。

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在一九七二年聯合國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清單中剔除出去之前,由於澳門正屬葡國統治,而按照上述精神,澳門人民有權通過「公投」決定是否獨立,或是回歸祖國,或是與也是被外國殖民統治的香港合併為一個「新國家」,或是併入葡國。

之所以有此問題,是因為在一九六零年的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當十七個新獨立國家(其中十六個是非洲國家)加入聯合國時,在前蘇聯部長會議主席赫魯曉夫倡議下,由四十三個亞非國家聯合提出的一項《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決議草案,在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票對零票、九票棄權獲得通過。《宣言》要求在非自治領土內,託管領土或一切尚未獲得獨立的其他領土,應立即採取步驟,無條件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當地人民,使他們能享有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這個《宣言》是正確的。但由於有中蘇大論戰的背景,蘇共《公開信》曾指責中國政府任由香港、澳門任由外國進行殖民統治,而中共「九評」則予以反駁;更嚴重的是,一九七二年初,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竟將香港、澳門列入「殖民地」清單,提請大會討論。這就意味著,香港、澳門人民可以行使《公約》的「自決權」,透過「公投」宣佈「獨立」,成立「新國家」。

中國政府即於三月八日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說:「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份,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殖民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區的名單之內。我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決港澳問題,在未解決以前維持原狀。」

在同年的三月十日,中國駐聯合國大會代表黃華又在聯合國大會會議上發言,再次強調指出:「香港和澳門系英國與葡萄牙政府所佔領的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問題的解決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而不能等同於其他殖民地。中國政府一貫認為,關於港澳問題,應在時機成熟時,以適當方法解決,聯合國無權討論此問題。」

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於同年六月十五日通過決議,同意中國的意見,認為香港、澳門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並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將其從殖民地名單上刪掉。同時,把中國政府致聯合國非殖民地特別委員會主席的信納入該會的「備忘錄」。同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批准了該委員會的報告,即港澳不屬於殖民地範疇,港澳問題是屬於中國主權問題,聯合國和他國無權干涉港澳問題的解決,應由中國和英國、葡萄牙交涉談判解決。

兩年之後,也就是一九七四年,葡國爆發了推獨裁統治的「四二五革命」,隨後葡國新政府發表聲明,宣佈放棄殖民主義,放棄所有國外殖民地。第二年,葡國修改憲法,將澳門列為「特殊地區」,承認澳門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國的領土,僅僅只是葡國管理的一個特殊地區而已。

為此,葡國國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時,其第一條就進一步確認了聯合國上述決議的精神,確定了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適用《公約》中「自決權」的規定。

希望「建燁」先生在評議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適用的問題時,能對《公約》的立法原意有更清晰的認識,也不要抽離歷史背景,以免誤導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