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權法公佈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並規定自本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修改內容。

第5/2012號法律修改經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以使其配合由資訊社會特徵所衍生的國際保護標準。新修改如下,任何作品只要屬原創作品,即屬受保護作品;原創作品尤指:具有文學、新聞及科學性質的文本,以及包括電腦程序在內的其他文字作品等等。作者尤其擁有作出或許可他人作出的專屬權包括出版作品;藉照片、無線電廣播,又或藉其他複製符號、聲音或影像的方法傳播;藉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作品提供予公眾,讓公眾可個別選擇地點及時間獲取有關作品;以銷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公開發行原作或其複製品;複製作品;以及將原作或其複製品向公眾提供商業性租賃等。

新修改內容還包括,僅為進行傳播而提供所需的物資或設施,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複製是指不論以何種方式,將某作品或其大部分或重要部分,永久或短期、直接或間接製作成複製品,包括將數碼形式的作品儲存於電子載體等。

著作權權利人出售受保護作品的載體或以其他形式移轉其所有權,即導致對該等物品的專屬公開發行權完盡,但不影響向公眾提供商業性租賃權的繼續存在。

新修改還包括無須經作者同意而屬合法使用的情況:以任何方式固定、複製及向公眾傳播某些作品的若干部分,只要為達到時事報導的目的而將有關部分加插在時事報導內屬合理者;全部或部分複製某一已出版或發表的作品,只要此複製是由圖書館、博物館、文獻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且並非為公眾而進行複製,而僅限於為有關機構本身活動所需者;部分複製某一已出版或發表的作品,只要此複製是由教學場所進行,並在無營利目的下專為該等教學場所的教學用途而進行複製;在無營利目的的情況下,由圖書館、博物館、文獻中心、科學機構或教學場所藉安裝於有關設施內的電腦終端機或進入受限制的電腦網絡,將其收藏的作品提供予公眾。

在新規定下,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創作公開使用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倘屬未經發表的作品,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出版或發表他人未公開的作品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如發表是透過電腦公共網絡而將作品提供予公眾,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未經專屬複製權權利人的許可,為商業目的而直接或間接將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全部或其重要部分進行複製者,處最高四年徒刑。明知或應知假造的存在,未經專屬發行權權利人的許可,為商業目的而將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假造複製品銷售、推出銷售、儲存、進口、出口或以任何形式發行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犯罪未遂,須受處罰。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