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分享正面效應明顯惟形式仍可研究 現金分享正面效應明顯惟形式仍可研究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日前通過了《二零一二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和《二零一二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的行政法規草案。其中《二零一二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規定,每位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澳門幣七千元,非永久性居民則發放澳門幣四千二百元,所涉及的款項約澳門幣四十一億二千三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元。而《二零一二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則規定,永久性居民可獲發給金額為澳門幣五百元的「醫療券」補貼,政府將為此支付澳門幣約二億九千五百萬元。

這項自二零零八年起由前特首何厚鏵開始實施的計劃,看來已經成為「固定模式」,不但是每年都會派發,且金額絕對不能少於上一年(去年因有將一萬元注入中央儲蓄基金之舉而而有所「縮水」,而引來「群情洶湧」,後來只好以「加碼」追加方式化解此矛盾),而且例必會在四月份宣佈,五月初開始派發。這已成為澳門特區政府施政的例行公事。

前任特首何厚鏵於二零零八年開始實施該項計劃,顯然是吸取了上一年的「五一遊行」中,參與遊行的部份市民對民生問題的強烈反應的教訓,目的是在於透過實施這個類似「第二次分配」的方式,減輕市民的生活負擔,也是消減部份市民的怨氣的一個手法。因此,二零零八年的首次計劃,是在風傳當年「五一」也將會有人組織大型遊行的情況下宣佈的。此後每年的同一計劃雖然都是在前一年十一月的《施政報告》中宣佈,但將之化為法例形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還是在四月間由行政會通過專為其制訂的行政法規草案而實施。可以說,是在立法會正通過了含有「現金分享計劃」內容的《施政報告》,獲得立法機關的財政授權,使之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七十條中有關財政權的規定內容之後,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實施的行政操作方法。

正因為有著「應對五一遊行」的背景,故而今年的兩項惠民措施,就是在四月上旬就及早通過相關行政法規草案並及時予以宣佈,以利於在「有心人」發動組織「五一遊行」之前,就將有可能會成為發動遊行的不穩定因素消弭在萌芽階段。尤其是今年恰逢政制發展,第二期諮詢工作將在四月二十三日結束,特區政府也將在五月上旬向立法會提交兩項選舉法律的修改法案,以俾立法會能有充裕的時間審議表決。並在行政長官簽署後,呈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以使明年的立法會選舉能夠有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的選舉法律適用。因此,這個時間點掌握得十分精準,恰到好處,有助於在兩年多來特區政府採取了多項關顧民生的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消減民怨,使得「有心人」要號召和發動遊行,也缺少一個藉口;更有利於防止有人要將政治議題與民生議題捆綁在一起,以圖形成「聲勢浩大」的遊行反對「政制發展主流方案」的錯覺。

因此,要說是「權謀」也好,「施政藝術」也好,這確是一著充滿政治智慧的做法。雖然幾千元對於富裕者的生活來說,只是錦上添花,但對於生活困難的家庭來說,其幫補作用就十分明顯,無疑是雪中送碳。至少,小孩上學的書簿費就有了著落。倘若一家四口都是永久性居民,就有二萬八千元,稍多於澳門受薪者兩個月的收入平均中位數,等於是「多領了兩個月雙糧」。

在現金分享形成了固定制度之後,也有人思考,是否可適當調整發放形式,使到市民將之使用到本澳的飲食、零售等消費行業,以利於消費行業的經營?這個意見,確是有值得思考之處。實際上,實行「還富於民」的方式,世界各地有所不同,有的是像澳門所實行的「現金分享」,如香港地區和新加坡,及內地的一些城市等;但也有一些地方,如我國的台灣地區,則是使用「消費券」的方式,並規定「消費券」只能用於在台灣地區消費購物,不能折現。

發放「消費券」的好處,是可以促進消費行業,如飲食、零售以至是醫療、美容甚至是進修等行業。尤其是在居民和遊客消費意欲低迷,消費行業的經營也大受影響之際,「消費券」可以促使消費行業的業績發展。台灣地區的消費行業尤其是其中的中小企業,極為歡迎「消費券」的形式,這是一個成功例子。

而倘在澳門地區發放「消費券」,也含有鼓勵市民「留澳消費」的意涵。實際上,由於澳門地理環境特殊,不少居民喜歡到鄰近地區尤其是珠海、中山一帶消費。而市民在現金分享計劃中所領到的現金,在校生消費時是不受地域限制的,領取了現金津貼的市民,可能攜著現金到鄰近地區「大擦一餐」。這就對澳門的飲食、零售行業沒有助益。如是發放「消費券」,市民就得「被迫」在澳門消費了。而且,由於「消費券」是有有效期的,也「促使」市民在有效期內將之消費掉,而不會造成「積壓」效應。其實,與現金分享計劃同時實施的「醫療券」計劃,其本身就是一種「消費券」,只不過其使用範圍僅是限於醫療範疇而已。

但是,以發放「消費券」的形式來代替「現金分享」,也有其局限之處。首先,是未必會對低下階層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實際上,低下階段所急需的,未必是消費性的幫助,而有可能是其他的領域,如供樓、治病等,有的則是暫時沒有需要,但對「積蓄防饑」有期待和計劃,希望能留待日後更有需要時才提取使用,而「消費券」則未能完全達到上述效果。但倘規定其可以「折現」存入銀行,或作「供樓」等形式使用,則仍可提取出來到外地消費,這就倒不如直接發給現金較為便捷了。

其次、「消費券」在消減民怨方面所起的作用,沒有現金分享來得更直接,更明顯。實際上,特區政府在幫助說明抗禦通貨膨脹方面所採取的多項措施,如組織低價貨源、壓抑樓價等,都是間接地實施他,其「即時效果」都不如直接施受的現金分享那樣感受得較為強烈。當然,也有其他的一些直接施受的措施,如對老人的各種津貼等,但這寫措施受惠的只是一小部份特定人群,並非是全民受惠。

因此,應當採取甚麼形式,還須看是否最符合大多數居民的實際需要,最有利於特區政府順利地依法施政。具體的衡量指數比較,還需社會學者或政府政策研究室具體研究。

必須指出的是,在物價昂貴之時,政府以「現金分享」方式分派現金,確實能對一些貧困的居民有所幫補。但從政策層面考量,更需注意如何做到分好「蛋糕」的問題。特區政府不但要把社會財富這個「蛋糕」做大,也要把「蛋糕」分好。近年來,澳門居民的收入中位數佔「GDP」的比重一直不斷下降,收入中位數本身也不平衡,少數高薪的公務員和博彩從業員扯高了多數低收入的普通打工階層的數據。由於收入分配領域種種不公問題,導致澳門特區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和發展。這就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保持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全局。因此,必須解決好分配不公的問題,讓全體特區居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鞏固和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成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