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澳門不宜全面實行“一人一票”

高雲

“一人一票”是一種具體選舉方式,並不具有普適性,需要根據一個社會的實際情況和整體政治架構確定實行。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現階段不宜在澳門全面實行“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

1.需要客觀看待“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

“一人一票”實際上是一種要求全面直選的具體選舉方式,它並不具有唯一性或普適性,需要從正反兩個方面客觀看待。正面來看,“一人一票”全面直選追求公民民主權利的直接行使,能夠更為直接地表達民意;負面來看,“一人一票”全面直選可能存在著演化為民粹主義、被少數人操控和造成社會過度分化等危險。除“一人一票”之外的其他選舉方式,如間接選舉等,也同樣能夠實現普遍平等的選舉理念。因此,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內往往需要因應具體的政治環境和社會條件而採納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多種選舉方式。

2.全面實行“一人一票”超越了《基本法》既定框架,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及其確定的政制發展方向。

根據《基本法》及相關規定,澳門的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多數議員通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產生,是一種具有多樣性的選舉制度。在此選舉制度中,選舉委員會投票選舉行政長官和自然人選民投票選舉直選議員,都實行“一人一票”制。由此可見,《基本法》確定的澳門基本政治制度僅在有限範圍內實行“一人一票”,明確排除了單一實行“一人一票”全面直選的可能。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定明了此次澳門政制發展的方向,即在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三部份組成不變的前提下,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進行適當修改。此次政制發展只能在《決定》的框架原則內進行,不能實行“一人一票”的全面直選,如此才是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發展,才能維護澳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才能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3.全面實行一人一票不符合澳門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

澳門地方小而人口居住密度高,是一個典型的小社會和熟人社會,再加上各種社團多,一向有通過民主協商解決社會矛盾的優良傳統。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裏,“一人一票”的全民直選方式未必是最佳選擇,反而可能造成社會矛盾激化以至社會分裂,不利於目前澳門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

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只要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產生和組成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較大的認受性,就屬科學合理的民主方式。管理社會需要聽取不同階層的聲音,尤其需要有專業知識、有管理經驗人士的意見。“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常常對善於接觸市民、曝光率高的候選人有利,而對於專業人士、工商管理階層人士,由於他們不可能用大量時間到基層爭取市民的支持,故令“一人一票”的全面直選對其不利。目前,澳門民主制度中的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適應澳門社會的特點,能夠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訴求,保障社會均衡參與,進而避免了“一人一票”全面直選可能造成的負面效果。

澳門的選舉制度在議席構成、選民結構和選舉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多樣性。回歸以來,澳門的選舉制度運行良好,與澳門多元化社會及其政治文化特點相適應,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和諧包容的文化傳統和精神。總之,澳門應保持多樣性選舉制度的穩定發展,現階段不宜全面實行“一人一票”的單一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