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命名公投後又一項娛樂性政治活動

「新澳門學社」諸子在其提出的以「熊貓命名公投」方式來徵集對政制發展的主流民意的訴求得不到澳門社會的響應之後,並不氣餒,又由吳國昌議員以向特區政府提出口頭質詢的方式,質疑特區政府為何不肯認真調動資源,進行「一人一票」的全民民意收集,讓市民就增減立法會直選、間選、官委議席,來為其將於明日舉辦的以「街頭擺攤」方式收集全民民意的活動「造聲勢」,並以圖為此活動取得正當性和合理性。

據報導,這個以「街頭擺攤」方式收集全民民意活動的名稱,是「政改意向‧民間投票」,將於今日十一時至晚上八時,在祐漢數碼城大豐銀行前、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外、仔花城公園麥當勞旁設立三個街頭投票站,供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持身份證前往投票,並將設有手機網上投票。投票的市民分別針對立法會直選、間選、委任議席的發展意向作答。在投票結束後,將在「新澳門學社」總部進行點票,並在翌日於政制發展諮詢期結束前,將投票結果送交給特區政府。

「熊貓命名公投」訴求是模仿香港泛民主派的公民黨與社會民主連線所發動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而提起。當然,「新澳門學社」只是取其「公投」名稱,而非模仿其形式。因為相信「新澳門學社」三子,不敢像其香港「戰友」那樣以「辭職」來「抗爭」;否則,在進行補選時,未必三子全部可以重新當選。畢竟,在強手環視之下,由於澳門是實行大選區制,而二零零九年立法會選舉有兩個參選團體的得票數比「民主昌」一個還要多的情況下,「新澳門學社」三子辭職再選的風險就將極大。

何況,在香港民主派玩弄「五區公投」的手段時,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發表談話,指出「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而《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一些人蓄意推動所謂「五區公投運動」,公然挑戰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只會引發爭議,損害這種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相信這是香港公眾所不願見到的。比照這種情況,如果「新澳門學社」三子也來一個「公投起義」,國務院港澳辦也必將發表類似的聲明;而澳門特區的選民比較尊重中央政府,故而他們的選情就將會更不樂觀。

因此,不要說是「公投起義」,就連那個充滿娛樂性的「熊貓命名公投」,也乏人響應。但「新澳門學社」諸子似乎是對香港「戰友」的一些「創意性」動作,頗為欣賞,因而又要模仿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鍾庭耀(又是這個「民意研究計劃」!又是這位鍾庭耀!)曾在特首選舉期間進行的「民間全民投票」活動,在明天也在澳門來個「街頭擺攤」式的「民間投票」活動。

當然,「新澳門學社」諸子明日所進行的「民間投票」活動,也並不是與香港的「民間全民投票」活動完全相同。畢竟,政制發展諮詢工作並非是特首選舉,澳門在近期也沒有公職選舉的活動;香港的「民間全民投票選特首」,還含有在互聯網上「投票」的部分,而「新澳門學社」諸子則有可能意識到這種做法極有可能會「授人以柄」,將之質疑為「灌水」,因而沒有「引進」網上投票部分,但仍是引用手機投票的手段,仍將難以撇除「作票」的嫌疑。另外,此項「民間投票」活動,仍將會受人質疑,是為其明年夏天參加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測試水溫」活動。

不管如何,這種「民間投票」活動是欠缺公信力的。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由公權力機關組織及進行,更沒有對投票的人的選民資格進行甄審,因而也就是無效的,政府也不會承認其結果。何況,這類帶有強烈指向性的民間政治活動,其結果將會有極為明顯的偏差現象,也將會是其客觀公正性嚴重不足的。實際上,由於活動舉辦者的政治傾向極為顯著,也由於這項活動的對特區政府的「對抗性」也十分明顯,因而反感這項作為的市民,前往「投票」的意欲將會十分冷淡,甚至是不屑於為其「抬轎子吹喇叭」;而認同「新澳門學社」所為的人,則可能會「呼朋引類」地前往「投票」。在此情況下,其「投票」結果的偏差程度,就將可想而知。

這並非沒有前例。上週六「新澳門學社」舉行的斷食活動,據其負責人所說,曾發信要求經常在政制發展諮詢會中發表意見的知名人士前往參加辯論。但結果卻沒有任何一人出席,「費事同佢癲」;而未被邀請的,則有幾個出現在現場。這種效應,說不定也將重現在明天的「民間投票」中。

而且,其所設的投票地點只有三個,也有其局限性,即使是有意「投票」者,也因不方便而放棄捧場。而且,星期天是「家庭人」,由於並非是公辦投票,中產階層以上的市民都寧願宅在家中,或是去度了假,無暇也不屑於投票;而對「投票」有興趣的,可能是一些「憤青」或所謂「新興工人團體」成員等。這樣的「投票」結果,就將難以體現真正的主流民意。

何況,鍾庭耀舉辦的「民間全民投票」,遭到了香港輿論的強烈批評。既有批評其為「搞亂局」,並質疑他的選舉設計有問題不嚴謹的,因為一個人買十張電話卡,已經可以投票十次,反對派完全可以操控結果,而且投票的人是有目的和有組織,甚至可以令何俊仁得到最高票數;也有指出香港是國際情報徵集中心,外國勢力時常用此幹預香港,而在特首選舉即將投票之前發起「投票」,是企圖製造混亂,誤導民眾,尤其是妄圖以所謂的「全民投票」製造一個與特首選舉不同的結果,以讓市民產生選委投票無代表性的錯覺,完全是挑戰基本法的。

有法學專家更是指責鍾庭耀在特首選舉前夕公佈所謂「民間全民投票」的結果,有雙重違法之嫌。一是正式選舉前公佈的違法,因為《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對此有禁止性規定,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二是正式選舉後炒作的違法,反對派可以借此惡意攻擊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沒有公信力,沒有認受性,因此鍾庭耀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當然,澳門特區是個言論自由的社會,也沒有法律規定禁止民間進行「街頭投票」的活動,他們有其「街頭行為藝術」的自由。而他們在繼「熊貓命名公投」之後,再一次將嚴肅的政治議題娛樂化,自娛自慰一下,也沒有甚麼大不了。但倘是要此來衝擊特區政府的政制發展諮詢工作的結論,則未免是貶低了自己的「民主」風範--原來在「新澳門學社」諸子的心目中,民主竟是如此兒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