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律草案。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目的是加強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增加新的訴訟程序,以提高訴訟效率。
修改內容包括:將盲人及未成年人納入強制獲得辯護人援助的範圍;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定性為緊急程序;明確訂定可以進行住所搜索的時間限制。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在日出之前、日落之後進行住所搜索。法案建議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禁止進行住所搜索。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更改地址須透過申請書或郵寄方式告知有權限當局。
法案建議將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期限,以及將此請求所針對的人作出答辯的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上訴方面,建議將提起上訴的期限及對上訴的答辯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足的時間為上訴作準備。
為保障嫌犯上訴的權利,以及為確保嫌犯可在提起上訴之前獲得判決書,如屬口頭作出並轉錄於紀錄的裁判,提起上訴期間自通知辯護人紀錄副本可提供之日起計。法案建議強制為所有聽證進行錄音及視聽錄製,檢察院、辯護人或輔助人律師無須再為此提出申請。為確保這些訴訟主體的有關權利,法案建議辦事處應利害關係人的聲明提供副本。法案建議明確規定要求法官在判決說明理由方面須包括審查及衡量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
法案建議擴大最簡易訴訟程式的適用範圍為如下:(1)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並科罰金,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輔助人同意,適用於自訴的案件;(3)檢察院認為在案件中應具體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4)嫌犯主動向檢察院提出或檢察院依職權經聽取嫌犯在辯護人援助下的意見後向預審法官聲請採用最簡易訴訟程式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法案建議設立簡捷訴訟程序,使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簡單且不嚴重的案件仍得以較普通訴訟程序為快捷的程序進行審理,有助於訴訟快捷,亦可將案件分流。此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是:(1) 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而簡單及明顯的證據尤其指:(1)行為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但不能透過簡易訴訟程式進行審判;(2)證據主要為書證;(3)證據以目擊證人所述的事實為基礎且其說法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