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體現科學民主決策的行政立法作為 

澳門特區「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在以往已經廣泛徵詢市民尤其是專業團體人士的意見的基礎上,擬制出《城市規劃法》法律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並從昨日起再次展開展開為期四十五天的對《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的諮詢工作,還將舉辦兩場公開諮詢會,歡迎全澳巿民踴躍出席,表達意見。這是澳門特區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將會結束自澳門開埠以來,未曾有一套全面、系統、完整的城市規劃及其規範法律的歷史,為澳門的法制建設填補一個「缺口」,將與其他範疇的立法作為及法律改革活動一道,建構澳門特區民主和法制的完善架構,並為將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平臺」,及多元、和諧、宜居的城市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

按照相關論述,城市規劃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以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管理中居於戰略地位,也正由於其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而發展出一系列的規劃理論和規劃方法,並由此而將政策及理論提升為法律規範,使得城市規劃活動置於法制化之下,所有的城市規劃活動都有法可依,因而可以有序、協調地進行。

實際上,城市規則是一種決策行為,其目的是解決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在空間佈局與時間序列上的各種矛盾,使其各得其所,有機聯繫,以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為此,城市規劃應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其生產力佈局的要求,對城市各項建設進行綜合性的部署,使之成為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及特區政府指導城市合理發展、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城市規劃的根本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

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各個規劃部門的參與通力合作,它需要地理學、工程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的支持,它需要兼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多重目標間的協調和權衡。城市規劃是對未來城市的總體設想,是指導城市建設的藍圖。其目的是使城市各項建設與未來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要綜合分析影響城市發展的各種限制性因素和非限制性因素,統籌規則,全面協調,使城市自身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具有較強的適應力。城市規劃是城市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它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涉及政府各個部門,城市規劃範疇中的若干問題,如城市性質定位、城市規劃的確定、城市各類用地的分配等,都是重大的公共問題,只能由作為公權力機關的特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來制定和監督實施。為確保城市規劃的執行,必須實行城市規劃的法制化。

過去長期以來,澳門沒有一個全面的城市規則,更遑論是為《城市規劃法》立法。當然,局部的規劃還是有的,如對新馬路限制起高樓,因而還曾發生過抗議事件;而對被劃為文物建築的建築物,也禁止拆卸,或是只能以「保留門面」的形式改建。但由於澳門地理環境特殊,面積細小,人口密集,缺乏土地發展迴旋空間,既有公有土地,也有私人土地,以至即使是曾有局部性的規劃,也因此而使得舊城區的建設雜亂無章,景觀難以協調,破壞了在中國疆域內罕見的東西方文化尤其是南歐特色的舊城氛圍。尤其是在賭牌開放及「澳門歷史城區」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清單後,賭場佈建與居民生活,土地利用與保護文化遺產之間的矛盾就更為尖銳突出;一些高層建築物的無序興建,破壞了天際線和海岸線的協調和諧,也發生了「反遮塔」風波,甚至還被聯合國世界遺產中心發出「黃牌」警告。這些教訓,是十分深刻的。

筆者是最早提出應當為城市規劃立法,及依法編制合理的城市規劃的鼓吹者之一,並依據自己過去曾在內地的城建部門工作過的經驗,撰寫了一系列的評論文章。由此,使得當時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有所觸動,並主動提出撥劃一筆涉及七位數的款項,提供給筆者進行「城市規劃立法」專項研究,並指出可以效仿以往本澳一些人士的做法,轉「判」給內地的專業機構進行具體研究,筆者則可賺取「差價」。筆者以本人曾經撰文批評過這種做法為由,予以拒絕。這是筆者唯一一次與歐文龍面對面接觸的經歷,筆者當時可能會令他因受到拒絕而感到「冇面」的做法,對得住社會,也對得住自己。

劉仕堯接任司長後,十分重視為城市規劃立法的工作,首先推出《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諮詢文本,向社會尤其是專業人士進行公開諮詢,獲得社會基本認同,還收到逾百條修改意見;隨後,直接委託(亦即並未假手於任何「中介人」)廣東省城市發展研究中心展開《澳門城市規劃偏制體系研究》,並在本澳舉行多次座談會及工作坊,並向社會公佈上述研究成果。與此同時,委託本地專業團體進行《澳門特區土地用途分類研究》,成立「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展開《城市規劃法》法案的研究及草擬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為城市規劃立法研究的整個過程中,響應了新任特首崔世安「決策科學化」和「決策民主化」的號召,堅持進行對社會公眾尤其是專業團體人士的諮詢,而且是「兩上兩下」,先是在城市規劃立法的宏觀體系構思方面展開諮詢,在對所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梳理、綜合,並將這些意見融合進城市規劃立法的基本原理之中,擬制好《城市規劃法》的草案之後,再次進行公眾諮詢活動。這與歐文龍過去的「黑箱作業」,「個人說了算」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而與其他地區的《城市規劃法》的內容相比,更是跳脫了「單純技術觀點」,只是滿足於就立法而立法的做法,而是將之提升到實施「一國兩制」;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賦予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發展平臺」的戰略定位,提供制度支撐;更好配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區域合作;促進優化城市形象,提升居民綜合生活質素;配合環境與「文化遺產」保護政策,促進資源合理運用;有助於構建多元、和諧、宜居的社會的高度。而且,繼在研究及擬制法案的過程中充分發揮民主之後,在《城市規劃法》法案的內容中,也將「科學決策」及「民主決策」的精神糅合進去,包括十分注意保障公眾參與及資訊透明公開,在編制城市規劃前期需收集公眾、業權人及跨部門委員會意見,諮詢期不少於六十天,還需聽取城巿規劃委員會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則由專家學者、傑出人士、政府代表組成,但政府代表不能過半,並實行迴避制度。這充分體現了「澳人民主治澳」的精神。

但必須注意的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而《澳門基本法》又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這就需要對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上的私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諮詢文本中所示的七大原則中,有「公共利益平衡原則」,應是《城市規劃法》規範內容的重中之重。因此,這部分條文,應該以審慎的態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