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國務院臺辦發言人範麗青25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說,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海峽兩岸都有責任加以維護。
在回答有關兩岸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南海的問題時,範麗青作上述表示。她說,記者所提到的兩岸共同開發南海,是個好主意。
另在回答有關釣魚島主權問題時,範麗青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海峽兩岸都有責任加以維護。
兩岸金融合作穩步推進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範麗青25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說,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署以來,兩岸金融監管機構積極落實協議內容,兩岸金融合作取得新進展。大陸有關方面後續將採取進一步措施積極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劃中的相關承諾。
範麗青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作上述表示。她說,自2009年4月26日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署以來,兩岸金融監管機構積極落實協議,兩岸金融合作取得新進展。
一是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化。兩岸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機構分別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了交流和工作機制,銀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進行了高層互訪與磋商。
二是兩岸金融市場逐步開放。在ECFA早收計劃中,雙方對進一步相互開放金融市場作出承諾。
三是兩岸互設金融機構快速增長。2009年5月至今,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新增14家代表處,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也快速增長,同時大陸金融機構實現了直接入臺的突破。
四是兩岸貨幣兌換與清算更加便利。兩岸貨幣管理機構利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平臺開辦對台灣的人民幣現鈔清算業務,兩岸的貨幣管理機構也已經就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問題進行了溝通。
範麗青說,大陸有關方面將進一步採取措施積極落實ECFA早期收穫計劃中的相關承諾,支持符合相關條件的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儘快開展人民幣業務、增設營業網點;推動兩岸金融機構通過相互參股等方式深化合作;通過協商儘快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證券、保險類機構在大陸設立營業機構;完善監管合作機制,積極穩妥推動金融市場開放後續協商。
範麗青表示,兩岸金融合作是互惠互利的,希望台灣方面對大陸金融機構赴臺開展業務採取積極態度,創造必要條件。
鄭立中:投保協議基本完成協商
【中央社台北25日電】大陸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今天說,兩岸投保協議和海關合作協議已「基本完成協商」,有望在第8次江陳會簽署。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也說,經合會將討論前述議題,盼達成結論。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3次例會明天將登場。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今晚宴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鄭立中,雙方於致詞時做以上表示。
明天登場的經合會例會中,雙方將檢視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執行現況與推動議題的辦理進展,包括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執行情形,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海關合作等6個工作小組工作進展,以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經濟合作事項等。
高孔廉致詞時說,相信雙方在明天的例會就可敲定兩岸互設辦事處事宜;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對兩岸經貿活動推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對於赴大陸投資的台商、來台灣投資的陸商,以及兩岸間的貿易活動都有幫助。
他並表示,希望雙方代表在例會中「加把勁」,為第8次江陳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持的制度化協商)即將討論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以及海關合作議題做準備,盼達到初步結論。
他說,兩岸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以及大陸的商務部,透過經合會平台,建立制度化的協商管道,未來必能充分發揮功能。
高孔廉也提及,29日就是「辜汪會談」19週年紀念日,當年兩會領導人在新加坡進行歷史上首次兩岸會談,為兩岸關係發展締造高峰;雖然辜振甫、汪道涵兩位前輩已不在人世,但促進兩岸和平的心意,值得效法。
鄭立中致詞時說,經合會成立1年多,「投保協議和海關合作協議已經基本完成協商,有望在第8次會談簽署」。
他並表示,兩岸在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方面的磋商正有條不紊的進行;兩岸產業合作取得新的進展,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已經付諸實施。
鄭立中說,未來兩岸經濟合作可能面臨許多已知、未知問題;「當前兩岸關係面臨承先啟後、繼往開來新情勢,國際情勢變化莫測、前途未卜的嚴峻局面」,兩岸需要更多的智慧,鞏固既有成果,深化互利合作,增強兩岸經濟,應對國際競爭。
保障台商 陸法院國台辦將開會
【中央社北京25日電】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今天表示,國台辦將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初在天津聯合舉行會議,內容將討論台灣民眾在大陸各地的民事、商事糾紛訴訟及協調,目的在保障台商權益。
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上午舉行例行記者會,范麗青在回答媒體詢問時,作上述表示。
范麗青說,這場會議是大陸涉台民事、商事糾紛訴訟協調機制的經驗交流會,會中將針對各地方法院與台辦協調處理涉台民事、商事糾紛訴訟的成功經驗、有效措施和創新機制,進行介紹及推廣。
她指出,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若能如期簽署,將為台商的權益保障提供更有利的環境及條件;而舉辦這場會議,目的在推動台商權益保障取得更好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