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正確認識文化產業

王希富

為促進本澳經濟實現適度多元化發展,特區政府和民間均認同重點發展文化產業為突破點。無可避免,要發展好文化產業,必須要有認識、有規劃、有措施。更要合全社會之力,尋找和把握自身優勢,也要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展文化產業的經驗,方可使本澳在文化產業的發展上有所作為。而這一切的前提都是要對文化產業有個正確的認識。日前,蕭志偉議員在立法會亦再次提及該問題,他認為,政府不能將“振興文化藝術”與“振興文化產業”劃等號。若再延伸一步,也就是說,文化產業不同于文化藝術事業。其實,這是比較容易理解的,文化產業之所以被稱為文化產業,必然是以“產業”問根本,是要從經濟上追求利益的。但是這是否意味著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就是完全的兩個獨立的不同體系?當然不是,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和發展規律,但二者的根本目的,或者說社會功能應該有共同之處,而且還都是居於首位的,就是以文化的力量去促進正面思想、價值觀的傳播,保持社會健康正常發展。

文化事業當然不等於文化產業

由於文化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對於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民族的穩定、延續和發展起基礎作用。它既可以起促進和推動作用,也可以起阻礙作用和破壞作用。國家、地區或民族的領導者或統治者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必然要運用文化的作用為國家、地區、民族的發展服務。而所有運用的出發點都是為了更好的發揮積極作用,限制或克服消極作用。所以,往往也會進行適當的調控,調控的方式是直接與間接並用,調控的手段是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同行。古往今來,國家、地區、民族都要直接掌握一部分文化產品,使它成為公共產品,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需要,這就是文化事業。

在公共文化產品,亦即文化事業之外,社會成員的額外文化需要則需要自行解決。尤其是在商品貨幣社會中,文化產品開始以商品的形式出現以滿足需要,於是出現了專門從事文化商品生產的生產和提供者,從而形成文化產業或文化產業經營。一般認為,我們現在所說的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于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du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準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從一般性定義我們就已經可以看出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的不同之處。具體說來,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首先,生產目的不同。文化事業部門是生產公共產品,以國家需要為轉移。文化產業部門是為市場生產商品,以市場需要為轉移。這也是最為本質的區別。

其次,資本來源不同。生產文化產品也必須有資本。文化事業的生產資本由國家或社會提供。而生產文化商品的資本來源則因社會制度而異。市場經濟制度下,文化商品的生產資本則需從不同經濟成分中獲取。

再次,從管理上講,文化事業一般而言都是由政府部門及其附屬單位,以行政方式管理。文化產業則是由正常的社會企業,以企業法人進行經營。所以,文化事業的發展,政府可以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調控,要求它生產什麼樣的文化產品,怎樣為大眾提供服務。當然,政府也是能夠對文化產業進行調控的,但在市場經濟下,這個調控一般地說,是以間接調控為主。一是法律,國家通過立法程式把生產和經營文化服務商品的基本準則寫進法律,要求企業依法經營;二是稅收政策引導,對企業經營國家和社會最需要的商品實行低稅,而加以限制的文化商品則實行高稅;三是,利用價格杠杆調控,工資、利率、商品與服務的價格等等,都可以對企業按社會效益的原則進行引導。

另外,在實際的運營中,發展文化事業國家財政可以提供經費維持其生產與服務活動,以尋求最高社會效益為原則。而從事文化產業的企業則在本質上以少投入、多產出、追求最高經濟效益為原則。當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有時是一致的,無論是文化事業還是文化產業都能得到更好的發展。但兩者矛盾是,文化事業的發展必須也必然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不計較或少計較投入產出的比率。但是企業則必然要考慮自己的利潤目標和成本承受能力等,盡力維持自己的經濟效益。

所以,議員所提的振興文化藝術和振興文化產業不能劃等號是完全正確的。其實,對本澳而言,認識這一點最根本的作用應該是在支持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能夠有正確的方向。文化藝術活動在本澳每年都有很多,對本澳社會的作用也是方方面面都有,是不可忽視的。但是這些並非是真正的文化產業。只能算是廣義上的文化事業,政府在其中每每都會投入大量的資源予以支持。這當然是無可厚非。但是卻絕對不能夠與對文化產業的扶持措施混為一談。

文化產業發展也並非唯GDP論英雄

文化產業既然是一種產業,當然要講產值,將效益。而要分析文化產業發展的好與壞當然要看該產業在GDP中的比重。但是否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越高就越說明文化產業發展的好呢?有分析認為,實際上,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高低,與文化產業發展水準高低、經濟發展水準高低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英國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約為8%;美國是文化產業的超級大國,其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卻不到6%;文化產業強國日本只有3%。可見,文化產業占GDP比重多少,與一個國家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有著密切的聯繫。孤立地看其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意義並不大。

澳門現在為實現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從而將文化產業的發展提升到一個相當的高度。全社會從上倒下,一直都在強調發展、發展再發展。若現在要問什麼才是發展好了文化產業,達到了預期的目的?相信很多人都會是認為只有文化產業在GDP中的比重增加了才是達到了目的。因為畢竟我們要的是多元化嘛。倘若真是如此,那要實現多元化就太簡單了,只要嚴格限制甚至削減博彩業這個最大的產業就可以,屆時不單是文化產業在GDP中的比重會大增,其他各個產業的比重也會有明顯攀升。但這顯然是不可行的。所以我們在看待文化產業的發展是不能把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提到不恰當的位置,作為唯一評判文化產業發展好壞、快慢的標準,這背離了文化產業的特點和規律。

同時,過於看重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其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為提高比重,很多時候將會熱衷於追求規模和數量增長,導致數量與品質失衡,規模與效益失衡。比如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文化生產能力有很大提升,文化產品的品種、數量增長很快。但文化產品品質不高、市場接受度低、產能過剩現象就十分嚴重。以動漫產業為例,2004年,我國動畫片產量為2萬分鐘,2009年增加到17萬分鐘,產量增長不可謂不快。但能夠通過電視臺播出的只是極少數,稱得上精品力作的更是鳳毛麟角,盈利的企業不足一成。再以圖書出版物為例,2008年全國新華書店系統、出版社自辦發行單位總銷售與上年相比,數量增長3.25%,金額增長6.56%。而出版物庫存與上年相比,數量增長14.11%,金額增長18.89% ,庫存量增幅大大超過銷售額的增幅。

其次,容易混淆文化產業與一般產業的區別。文化產業與一般產業既有共同點,又有很大不同。日本經濟學家上野光平曾對一般消費品與文化產品的價值作過精到的區分。他把一般消費品稱為耐用消費品(如冰箱、電視等),把文化產品稱為永久性財富。耐用消費品的使用價值有時間性,文化產品則具有永恆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文化產業作為永久性財富的價值,是GDP所無法涵蓋的。

再者,容易誤導人們只重視文化產業創造的直接效益,忽視其間接效益。文化產業對相關產業具有引領和帶動的作用。文化產業不僅直接創造經濟價值,還能夠通過為相關產業提供創意,賦予其他產業、產品文化內涵,間接創造價值。文化產業的這一功能,也是無法用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所能衡量的。

從根本上看,唯GDP傾向是對文化產業價值和功能的一種誤讀。其致命缺陷是只重視經濟價值,不重視文化價值。或者把經濟價值、文化價值混為一談,認為經濟效益好,文化價值就一定高,這些看法都不利於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文化生產從來就不是以數量取勝,而是以品質分高下。創造性的文化產品是文化產業的核心價值,也是一個國家文化產業的核心競爭力,發展文化產業的要義,是力求提供盡可能多的具有創造性的文化產品。只有有創造性的文化產品,才能真正創造出良好的經濟效益,對GDP的貢獻也才是堅實、不含水分和持續的。所以本澳在進行振興文化產業相關工作時,應該時刻清醒的認識到文化產業的發展不能僅僅以投入資源支持的多少來衡量是否可以更好促進產業發展,而是始終“堅持好鋼用在刀刃上”,切勿大鋪場面之後,難以發展和收場,造成資源浪費,反而令真正有需要的專案得不到足夠資源支持。

文化產業需正確發揮社會功能

作為新興產業,文化產業通過創意、加工、製作等手段,把文化資源轉換為各種形式的文化產品,在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從近年來世界各地文化產業的發展經驗來看,在整個產業看似蓬勃發展、經濟效益成倍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一味迎合大眾口味、助長“低俗、庸俗、媚俗”之風等問題。這其實是對文化產業本身功能認識不足所致。

我們已經反復強調,文化產業既然是一種產業,追求經濟效益是必然的。但是創造財富是否就是文化產業的唯一功能?肯定不是。對澳門而言,發展文化產業又是否應該只是單純的為了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既然是植根于文化之上的產業類型,肯定文化產業也必須具備文化的一些特徵和作用。在社會效益的創造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