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法案一般通過議員批評多

【本報訊】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引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即“樓花”銷售法案。運輸工務司長劉仕堯強調,法案並非“一步到位”,主要是規管何時可進行“樓花”買賣,防止“一屋多賣”及減少“貨不對辦”的情況。社會關注的問題政府會先以制訂指引解決,再適時立法。但有議員批評法案只是保障發展商,忽視消費者權益。亦有議員批評法案立法目的不全面,甚至沒作用。

劉仕堯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現行的不動產交易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現房買賣設置,但對在建樓宇(樓花)的預售許可、買賣合同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多年來社會希望政府立法規管,讓買賣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也讓房地產市場朝向更健康的方向發展。為達到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目標,特區政府去年透過公開諮詢,聽取了社會不同界別的意見,並參考鄰近地區的實施經驗,以及結合澳門市場運作的情況,草擬了《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對有關在建樓宇的承諾轉讓或設定負擔的法律行為作出規範,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建康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設立了“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當樓宇已獲發整體建築准照,已完成地基工程、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且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時,發展商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發出預售許可。若不遵循有關規定,銷售合同無效,發展商會受到行政處罰。

法案規範“樓花”的合同形式與內容,建議交易時必須簽訂合同,合同須強制性列明包括立約人的認別資料、樓宇的基本狀況、樓宇的管理和保養安排、履行合同的條件、不履行合同的相應責任等,律師須確認合同擬本是否包含強制條款,避免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

為使“樓花”交易公開透明,堵塞“一屋多賣”的漏洞,法案建議設立強制性登記制度,必須在“樓花”交易日起30日內登記,已作登記的“樓花”不得再作轉讓。此外,法案對中介行為亦作出規範,建議中介合同必須指明代理單位、價金、折扣及傭金等,減少不規則行為。

承認非“一步到位” 仍受批評

劉仕堯強調,《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是確定“樓花”的法律地位,使“樓花”交易的環節從未有規範發展到規範化,包括定義“樓花”、出售時限與標準、合同的內容及有效性、中介人責任,以及設立登記制度,透過層層措施去規範交易行為,以堵塞以往曾出現的不法行為,最終保障各方權益,也讓房地產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

他承認,由於“樓花”買賣涉及層面廣泛,技術性複雜,故此在草擬《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的過程中,政府希望做到既能適當保障“樓花”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又不致影響正常的商業運作,同時能使法案有條件在較快的時間內進入立法程序。法案主要規管何時可進行“樓花”買賣,防止“一屋多賣”及減少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至於一些社會關心,但實務操作性較強,影響商業運作較大的事項,建議先透過政府權限部門及相關行業商會協商,制定指引,由參與各方執行,適時檢討,總結經驗,在條件成熟時再立法規範。

儘管劉仕堯承認今次所提之法案並非是全面,不能“一次到位”,但仍遭到議員批評。區錦新議員多次發言批評政府在法案中“創造性”引入的解除登記快速程序只是為發展商提供更好保障,對普通消費者無進一步的保障,即使是法案所標榜減少“貨不對辦”之目的,也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述,即使是未來出現問,亦難以認定是否真的屬於“貨不對辦”。他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相應的權力,來協助“樓花”消費者維護權益。高天賜、何潤生、林香生、吳在權等多位議員也認為法案實施困難,向政府提問,要求澄清法案究竟是保障那些人士,如何保證有關措施可真正落實。

劉仕堯回應時再三強調,法案在訂定過程中的確有參考臨近地區和世界各地的經驗,但是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不可能“一步到位”全部引進規定。為平衡市場訴求,才儘早提出法案。他不認同議員所講的“不能一步到位,不如不立法”的言論,因為“有總比沒有好”,況且政府持完全開放的態度,繼續聽取意見,對於社會關注較多的問題,政府跨部門組成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會優先考量與研究。

與批評法案重於保障發展商比較,馮志強議員“嚴苛”指出,這法案立法目根本不全面,甚至可能完全沒作用。他說,“樓花”買賣出現欺詐並非因發展商本身,關鍵是在中介人的操作。他認為澳門人做生意較誠信,主要香港業界帶來了很多“不足取”的經營手法,出現不良問題。他強調,“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擔心法案的規範作用有限。

法案最後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