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符合法治原則但卻缺乏應有政治敏感 雖符合法治原則但卻缺乏應有政治敏感

眾所觸目的終審法院對歐文龍貪汙受賄弊案的「第三季」審理,於昨日宣判。歐文龍被控的六項受賄作不法行為及三項洗黑錢罪名全部成立,連同上兩「季」的被判刑期,合併為單一刑期二十九年。另需繳交二十四萬澳門元罰金,若不繳罰,轉為徒刑六個月。

其實,如果單從案情的嚴重性及審值大小來說,歐案的「第三季」審理,是遠不如其前兩「季」的。但為何仍然具有高度的關注度呢?很大程度上是與其中的一項案情,及其後續發展有關— —歐文龍收受香港商人劉鑾雄、羅傑承的兩千萬元賄金,低價向其批出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及行政部門隨後又追加批給土地,並同意將這些本來是應當分開發展的土地合併為一個樓盤有關。雖然在後來追加批給土地及批出圖則時,歐文龍已經被收押甚至已由終審法院作了「第一季」的宣判,也雖然至今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追加批給同樣也是劉鑾雄、羅傑承使用了行賄手段;但由於在作出追加批給前,社會上已有「行賄」傳聞,而行政部門也已收到揭發的匿名信,盡管行政部門有向廉政公署進行查詢,但仍作出批給;再加上承批人的高知名度,及在檢察院已就該案分別向終審法院和初級法院起訴歐文龍和承批人,而承批人卻仍然出售樓花,企圖造成既成事實,甚至是帶有「商業詐騙」的性質;以至是批承人的胞弟竟然以近乎挾持的手法,將香港特首曾蔭權「運送」到澳門出席某賭廳廳主的春茗宴會,向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示威」。

檢察院雖然是分別起訴歐文龍和劉鑾雄、羅傑承,但所涉及的是同一回事,只不過是因為受《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所規,分別由終審法院和初級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一案兩審而已。由此,既然終審法院已經宣判歐文龍受賄批給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的罪名成立,作為層級低於終審法院的初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所作出的判決是不會悖離終審法院的判決,亦即劉鑾雄、羅傑承的行賄罪名也將會是被宣判成立的,否則終審法院有權予以糾正。因此,檢察院起訴劉鑾雄、羅傑承行賄歐文龍一案,未審就已經有了結果,劉鑾雄、羅傑承不可抱有任何幻想。實際上,劉鑾雄對此是心知肚明的,因而才有緊急赴京「搬救兵」之舉(倘有關報導是屬實的話)。但也正如本欄所預料,根本不會有結果,誰會為了一個商人,而去做幹預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事務,幹預澳門特區司法獨立的蠢事?尤其是目前正在中共「十八大」召開前夕,正是加強打擊貪汙受賄歪風之際。實際上,據報導,劉鑾雄在北京「搬救兵」毫無結果,只能是灰溜溜返回香港。

因此,終審法院的判決,可說是「大快人心事」。這不僅只是伸張正義,肅貪倡廉,維護澳門特區形象的正義行為,也是回應了廣大澳門居民仇恨並要求依法懲治一切侵蝕勞動成果的貪賄行為的呼聲。實際上,不少澳門居民,尤其是其勞動所得仍低於收入中位數,正為溫飽而奔勞的低下階層,平時就對那些動輒就以巨金包養女星,驕奢淫逸、花天酒地的不法商人極為痛恨。而劉鑾雄以行賄二千萬元而獲得低價批地,賺回數十倍的利潤,這些本應屬於澳門居民公共財富的金錢,有可能又會花費在包養女星上去。因此,將其繩之以法,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更為應當譴責的是,發展商在已經受到起訴的情況下,仍然搶在法院審理之前推出樓花發售,是極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因為此前終審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是有隨帶宣佈歐文龍受賄批出的土地批給無效,而特區政府則依法收回土地的。在此情況下,按照「比例原則」,倘若歐文龍被判在該五幅土地上的受賄罪名成立,這五幅土地當然也會將宣佈批給無效,特區政府也當然是會宣佈依法收回土地。既然如此,發展商仍是搶先推出樓花發售,這就等於是在銷售「賊贓」,欺詐消費者了。 

該案中的另一關注焦點,就是近來引發社會上熱議的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事件。有民意代表質疑行政部門在收到揭發匿名信之後,仍然低價追加批出土地,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則回應說是曾經向相關部門去函查詢過,而檢察院則回應說從來沒有收到過相關查詢函件。這樣的各說各話,使得廣大市民對公權力機關的誠信產生懷疑。

昨日在終審法院對歐文龍案「第三季」作出宣判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和廉政公署分別就此「羅生門事件」作出了說明。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強調,行政當局在審理該五幅土地修改批給合同的申請過程中嚴格依法處理,並曾去函廉政公署查詢,而廉署的覆函則沒有披露案情,也沒有對有關個案的處理作出提示。而廉政公署的說明則承認曾收到過該查詢公函,但又強調只只有經過審判後作出判決的法官才能認定有關土地是否因受違法事實牽連、繼而在判決書內作出明確的宣告。

這就真相大白,行政部門所說的曾向有關部門查詢,指的是廉政公署而非檢察院;而廉政公署沒有作出明確答復,是因為必須遵守「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而由於在行政部門進行查詢時,該案尚未由廉政公署送交檢察院,因而也就沒有必要向檢察院查詢。

從雙方所言,「行政當局依法不能單憑社會流傳的消息或所收的匿名信,作為凍結或否決承批人申請的理由」,及「甚至法庭亦不可能在判決前告訴行政機關有關犯罪事實是否足以影響土地的批給」,確是有法治原則作支撐。因為畢竟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無罪推定論」,是否有罪必須由法院來判決,而且還須是終審定讞才能確定。因而在法院尚未判決有罪之前,尤其是只憑一封匿名信或社會上的傳說,就決定不批給土地,是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的。

但話又說回頭,行政部門當時既然已經「收到風」,就應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盡量注意避免「瓜田李下」,予以靈活處理。而現在此一「羅生門事件」攪得滿城風雨,只能是自討苦吃。這是一個活生生的的教訓,今後必須牢牢記取。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