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是否應改為星期六進行投票? 立法會選舉是否應改為星期六進行投票?

澳門特區立法會本週二以超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壓倒票數,通過《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及《澳門特區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後,特首崔世安即以極高的行政效率,簽署同意這兩個建議案草案。並隨即派出專人赴京,將特首的同意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以轉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俾能在本月中下旬召開的第二十六次常委會議批准(或備案)。倘此,就將全部完成澳門特區此次政制發展的「五部曲」。

然而,套句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名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走完「五部曲」程序,只是完成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擁有主導權的部份,還有澳門立法的部份需要進行。那就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兩個建議書的內容,由澳門特區立法會對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訂,亦即是分別將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中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部份,由現在的三百個名額增加至四百人,及重新分配各界別的名額,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及將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的議員名額部分進行修改,亦即二零一三年的第五屆立法會由三十三人組成,直選議員由十二人增至十四人,間選議員由十人增至十二人,委任議員維持七人不變。

當然,不排除將會趁此機會,對具體選舉操作技術進行修改。實際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特區各界社會人士座談會上就曾指出,可以考慮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及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的問題。而在政制發展第二階段諮詢期內,也有不少人團體和社會人士提出了許多需要修訂的具體規定。本欄也曾分析指出,《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雖然在經俢改後,已有較大的進步,但仍有灰色地帶存在,必須設法彌補漏洞,包括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不准攜帶相機、手機進投票站,不得攜帶選票出投票站,也不得在特定範圍內向他人透露的投票對象;禁止候選人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在投票日及冷靜期,以夾報方式散發宣傳品;設立婦女保障名額;設立保證金制度等。

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是過去較少人注意到的,就是是否有必要根據目前澳門特區多數「白領」行業已實行週休二日的特點,將選舉投票日由現行的星期日挪前到星期六進行,以利於所有參與這場民主政治活動的「澳人」,包括投票的選民,及參加投票站工作的人員,在投票及點票工作後,有一個較為充裕的休息時間。尤其是近年的立法會選舉,點票工作往往到深夜一、二時才結束,投票站工作人員往往只能睡兩、三個小時,接著又要起床上班,嚴重影響休息。如能推前到星期六舉行,就可解決此問題。

在這方面,台灣地區的公職選舉活動就有較為人性的慣例,那就是將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安排在第二或第四個星期六進行。這是在過去每週工作六天的情況下制定的,亦即投票日(星期六)是在工作日進行的,當天必須放假,讓所有選民都能前往投票站行使公民權利。這是基於選舉是民主制度的重大事務,投票也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不佔用公民的休息時間進行投票,並讓他們在投票翌日有充足的時間休息。後來公教人員調整為周休二日之後,投票日仍然保留在週六舉行,為的是保證選民們在翌日的星期日能有充足的時間休息。

前些年,民進黨企圖推翻這一慣例,其黨籍「立委」段宜康就以「為勞工請命」為由,提案要將投票日改為星期日。這當然是民進黨意圖「挪火煮食」,因為有不少勞工是民進黨候選人的支持者。為此,「中選會」託全國公信力民調公司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訂定民意調查」,其結果是有百分之八十七點二受訪民眾認為,投票日訂在星期六是方便的,只有百分之七點九認為不方便;百分之七十八點六認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的投票時間應該維持現狀就好,有百分之十二點九的人認為應該延長。「中選會」在公佈此項民調結果時還指出,將投票日改為星期天確有困難,因為十九萬多名選務人員當天要忙到晚上九時、十時,隔天週一無法休息;而將投票日訂在星期六,就可避免發生此問題,而且當天規定是要放假的。

去年十二月五日,「中選會」向各公家單位和私人企業發出公函,指出倘在今年一月十四日的「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依規定是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的放假如何指定及其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的規定辦理。為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一步發出文件,規定在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僱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不論係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應加倍發給其當日工資,但不應妨礙其投票;但投票當日「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而「無投票權者」,自應出勤提供勞務,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新北市勞工局強調,考量勞工返鄉投票的路程及輪班狀況不一,所謂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新北市勞工局並提醒,僱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局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最高三十萬元之罰鍰。

而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次初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草案時,又有多名民進黨「立委」分別提案,要塞進「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禮拜日舉行」,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定於週日舉行」的條文內容。

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指出,歷年選舉投票日均訂於星期六,其優點是為開票計票如延遲到深夜,不但影響選舉人正常作息、選舉人及選舉人員得利用星期日休息及選舉人得於星期六或星期日返回工作就學地。另同時考量避免與「考試院」、「教育部」舉辦之考試同日,以免影響應試考生選舉權之行使,投票日明定於禮拜日舉行,將使投票日期之選擇較缺彈性。

「內政部」的「審查報告」也指出,基於投票日之訂定,向由「選舉委員會」考量法定完成選舉投票期限、是否遇有國家考試、是否為連續假期、便於選民投票及撙節選務經費等因素綜合決定,是否有再於兩項選舉罷免法硬性規定為星期日必要;又若投票日定為星期日,如開票出現延誤,會否衝擊隔天的上班日等問題,均值審慎考量,是否採行,尊重「中選會」意見辦理。因此,儘管民進黨對「總統」與「立委」選舉脫鉤處理「偷襲」成功,但將選舉投票日挪到星期天進行,卻過不了關。否則,以追求人權為目標的民進黨,可能會遭到人權組織的批評。

回想澳門,似是宜藉著修改兩個選舉法之機,考量是否將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提前到星期六舉行的問題。實際上,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是安排在星期日,無論是周休一日還是周休二日,都是佔用了選民的休息時間,使之投票之後無法好好地休息。而將選舉提前在星期六進行,就讓選民投票後可以休息。而且,現在公務員和許多洋行都是實行周休二日,在星期六投票也不會影響這些機構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