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信賴中聯辦就更應實際行動予以尊重 既然信賴中聯辦就更應實際行動予以尊重

澳門回歸後,有鑑於澳門已經脫離了葡國的殖民管治,中國政府已經恢復對澳門地區行使主權,澳門特區也已成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地位變化,前澳門新華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為澳門中聯辦。這個稱謂的變化,凸顯了北京駐澳機構的定位和性質、職能,已從回歸前的中國政府駐澳門地區的帶有外事性質的「代表機構」,華麗地轉身地為中央政府駐澳門的「派出機構」,彰揚了單一制統一國家內部的中央與實行特殊政策的地方行政區域,及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的關係。

中央駐澳機構更名為澳門中聯辦後,嚴格地執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關於自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八日起,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決定》,及履行該《決定》所賦予的各項職責。包括:一、聯繫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二、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澳門的中資機構。三、促進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澳門之間的交往。反映澳門居民對內地的意見。四、處理有關涉台事務。五、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由此,澳門中聯辦及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保障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的工作機構按照授權履行職責。

實際上,回歸十二年多來,澳門中聯辦為履行其職責做了大量工作,除了是屬於政治事務的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聯絡、相關政令和政情的上傳下達,協調管理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和各地省級、副省級市政協委員,協助澳門特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協調選送澳門公務員到國家行政學院接受培訓……等之外,為解決涉及內地的澳門民生問題也盡心盡力,包括與內地各相關部門聯絡,保質保量地加強輸澳副食品的供應,幫助澳門居民抗禦通貨膨脹,白志健主任還以其農業部出身的實踐經驗,親自到生產基地進行考察指導,使到澳門居民可以吃上價錢相對便宜的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魚。

尤其是在二零零八年內地部份地區遭受大面積雪災,影響供應港澳鮮活食品緊張,可能會引發港澳人心躁亂之際,商務部和廣東省政府在廣州聯合召開「保障港澳市場食品穩定供應工作會議」,作出了六項措施,以保障供港澳食品穩定。但由於周日關係,澳門特區政府出席會議的代表未能及時向市民報告會議的情況。澳門中聯辦為了抓緊時間穩定人心,由經濟部副部長李春滿出面,及時召開了記者會,傳達了會議內容,及時地穩住了澳門人心。

正因為如此,澳門中聯辦獲得了澳門居民的高度尊敬和信賴。但卻也正因為如此,再加上近年澳門地區趨向意見和訴求多元化,民粹主義急速抬頭,並受到內地「上訪維權」的影響,而發展出「有事就向中聯辦反映」的現象,而不管這些「事」是否屬於中聯辦的職權範圍。昨日就有二十多名義字五街的商戶,到澳門中聯辦遞信,反映他們不滿民政總署只容許門前有小販的商戶申請俗稱「門口牌」的佔用公地准照,在規劃上偏向小販,對商戶不公,要求民署重新檢視重整義字五街的過渡措施……云云。中聯辦派出工作人員接收了請願信。

然而,義字五街商戶向中聯辦所反映的情況,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中央政府是不會插手幹預的。否則,就將授人以柄,讓某些反華分子大作文章。但是,中聯辦不派員接信又不是,以免被不瞭解這裡;中聯辦定位、職掌的市民誤會是「耍大牌」。既然接了信,就只能是轉交給特區政府處理,而不可能將之上交給中央政府相關部門。

其實,類似的向中聯辦「遞信」以至是「遊行請願」的情況,過去也已發生過多次。固然有些事是與中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有關的,但也有一些純粹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這後一種情況,混淆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

主觀上是信賴中聯辦,但在客觀上卻是有陷中聯辦於不義之嫌。

還有以另一種形式出現的,那就是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對歐文龍弊案「第三季」審結,歐文龍接受香港商人劉鑾雄行賄的罪名成立,而特區政府也透露將會依法對涉案的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進行處理後,一些購買了樓花的買家,準備去信北京中央政府投訴,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沒有及早公佈樓花土地涉及歐文龍一案,因而要求中央政府介入解決。

這又關中央政府的事?似是卻又不是。唯一有關的,是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經澳門特首提名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實際上,歐文龍當時所出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而後來他被揭發涉嫌犯案後,也是由澳門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解除其職務,中央政府亦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宣佈解除其職務。僅此而已。

而現在澳門特區政府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依法對涉案土地進行處理,就與這個歐文龍的任命和被撤職,沒有任何關係,完全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範疇,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處理,無須請示中央政府批准,連「備案」也不需要。

那麼,那些購買樓花者倘真的向中央政府「告禦狀」後,中央政府可以做些甚麼?最多是將投訴信轉回特區政府而已,根本不可能置任何一言。當然,可以建議特區政府妥善處理,但解決此問題的公權力,還是在特區政府的手中。

澳門某些市民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和做法,當然是出於對中央政府及其駐澳機構的高度信賴,但卻由於「找錯門路」而致使投訴信進行「公文旅行」,耽誤了得到解決的時間,甚至會在客觀上形成「中央幹預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錯覺不良後果。

因此,還是需要在宣導「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中,強化對「一國」與「兩制」關係的教育,將中央政府權力範疇與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說清楚講明白。除了是理論上及原則上的中央享有決定設立澳門特區、決定澳門特區的制度、任命特首和特區相關官員,外交權,防務權,決定和宣佈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解釋和修改基本法,以及其他權力之外,還有具體實踐事務上的屬於中央政府及其駐澳機構的管理範疇職能,以盡量消減類似昨日的「遞信」事件。這是需與在普及推廣基本法中,多加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