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發短訊廣告最高罰款八萬

【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有團體希望本辦公室推動“建立制度打擊不受邀請商業廣告電子訊息”一事作出回應:

1.在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商業推廣用途一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005號法律)中已規定了澳門採用Opt-in(事先同意)制度。根據該法律第六條的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僅得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在符合該條所規定的任一法定情況下,才可以對個人資料進行處理。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倘商業機構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向其發送商業廣告電子訊息,可構成行政違法而被科處澳門幣八千元至八萬元罰款(上述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2.就有關反對權方面,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倘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基於直接促銷等商業目的而對個人資料進行處理時,資料當時人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提出反對;而一經反對,負責實體就不得再對其個人資料進行相關處理。如負責實體不遵守有關規定,可構成行政違法而被科處澳門幣四千元至四萬元罰款(參見上述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過去,曾經有機構因違反此規定而被辦公室科處罰款。

3.至於以隨機抽樣或其他使用自動化程序產生電子地址等方式所發出的商業廣告電子訊息,如負責實體並沒有收集和處理訊息接收人的個人資料,則不涉及個人資料處理,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辦公室歡迎有權限部門就禁止這種以不正當手法向大量收訊人發送商業推廣訊息的行為進行立法。

4.如商業機構未經市民同意下向其發送商業促銷廣告;又或在市民行使反對權後仍向其繼續發送該等廣告,市民可辦公室投訴,辦公室會跟進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