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

吳邦國委員長: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12月3工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澳門特區第三屆政府就職以後,在歷屆政府廣泛聽取社會對政制發展意見的基礎上,繼續認真聽取和收集社會各界、廣大居民對政制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至2011年工2月底共收到各種意見290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後,特區政府展開了為期一個月的聽取意見活動 (2012年工月工日至31日),進一步集中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大力推動各界人士、社團組織和廣大市民以各種方式積極參與、理性探討,自由發表看法。在此期間,政府共舉辦了八場各界人士及市民座談會,包括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行政會委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法官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官委員會委員、工商金融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教育界、文化界、專業界、體育界、傳媒界、公務員團體,政府咨詢組織成員等不同層面的人士和市民共1119人次參加。其他社會組織、學術團體及傳媒機構亦舉辦多場座談會、研討會、公眾論壇等活動,為政制發展建言獻策。截至目前,政府通過會議記錄、網站、郵寄、傳真等方式收集到2687份意見和建議。現將涉及憲制層面的有關意見、建議歸納總結如下。

1.澳門社會廣泛認同,基於《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回歸以來的實踐經驗,政制發展必須始終遵從以下指導原則:

1.1 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的原則。

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事關國家主權和中央與特區關系.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而根據國家憲法的規定,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因此,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必須始終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必須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的規定,必須尊重中央在處理政制發展問題上的決定權,以確保政制發展的合憲性。

1.2 維持基本制度的原則。

政治體制與社會、經濟制度,與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與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釣制度密切相關。澳門回歸祖國十二年來的實踐表明,《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是經濟快速發展、民生顯著改善、社會長期穩定、族群日益和諧、民主不斷進步的制度保障。只有堅持和完善《澳門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進一步推進“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貫徹落實。因此,政制發展是在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組成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對相關機制進行充實和完善,以確保澳門特區長治久安。

1.3 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原則。

任何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都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事實上,澳門具有自身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政治格局和經濟模式,在政制發展方面,應走出一條有自身特色的道路。

1.4 有利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

任何修改方案都應該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均有代表通過不同方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就重大公共事項表達訴求,從而有利於2013年立法會和20工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使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法案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或批准。

2.澳門市民普遍認為,基於近年來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中產階層日益壯大;人口數量和選民人數有較大增加,廣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參政意識明顯提高;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因此,為了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需要,應在堅持前述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

3.關于2013年立法會產生方式的修改:

3.1 多數意見認為,應以等額方式適當增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席,而委任議員名額不變,以吸納更廣泛階層人士的均衡參與,使選舉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亦為政治人才培養創造條件,為有志於公共事務的人士提供參政平臺,進一步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能力,為政制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至於如何增加則有不同看法,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應等額增加多少,以及對于增加的間接選舉議員應在界別分配中如何作出調整等等。

3.2 也有意見認為,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的直選、間選及委任議員的名額均無需修改。

3.3 還有意見認為,應該只是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員的名額,而不增加間選議員的名額;或者在增加直選議員的同時減少非直選議員的名額,從而使直選議席達到全體議員的半數;以及逐步過渡到全體立法議員均由直選產生。

3.4 另外,有意見認為,在增加立法會間選議員的同時,應適當調整間選議員的界別劃分和完善選舉方式。

4.關于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

4.1 多數意見認為,應適當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從而進一步體現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提高行政長官選舉的民意基礎.至於應增加多少名額則有不同的看法。同時,對於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分配和界別劃分亦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應使青年人有較多的機會,更多考慮專業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等界別人士。

4.2 也有意見認為,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應將選舉委員會改為提名委員會,並由其提名,讓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基於對上述意見的歸納總結,本人認為,有必要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工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作為行政長官,本人現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相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懇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確定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世安

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