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選舉是嚴肅政治議題切忌兒戲 人大代表選舉是嚴肅政治議題切忌兒戲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接收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的工作,已於昨日結束,在為其半個月的登記工作中,共有三百八十多名符合資格的人士遞交就登記表。這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向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中,「預計約三百八十人」,基本相符。因此可以說,凡是符合資格者,基本上都已進行了登記。至於「三百八十多人」之說,是否有「超額」,則仍須看實際情況,希望不會再現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名單,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卻有人宣佈自己不是中國公民,因而退出選舉會議的尷尬情況。就此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通過選舉會議成員名單時,還須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認真的甄審。

凡是接到登記表的人士都進行了登記,這證明瞭這部分人士對國家及國家體制的認同。這是忠於「一國」原則的體現。實際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但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且是與時俱進、具有發展活力的政治制度。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與我國堅持走符合本國國情的道路是分不開的。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顯而易見,它有益於中國的穩定和發展。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變得越來越自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允許有不同聲音,在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審議水準提高的同時,他們提出的議案品質也越來越高。在中國民主與法治建設進程中,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和支持,體現了全國各族人民平等的原則和人民當家作主的特點。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澳門回歸前,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代表,參加全國和廣東省兩級的人大活動。而且,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也是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省級行政區劃,澳門公民中的代表不再參加同級行政區劃的廣東省的人大活動,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也不再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而是在澳門特區透過選舉會議選舉產生。

按照《憲法》和《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選舉人大代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間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即地級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另一種是直接選舉,適用於不設區的市(即縣級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鎮兩級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選舉各級人大代表,這是根據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由於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設計,澳門特區立法會不是人大組織,因而並不享有省級人大的某些功能,包括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及選舉同級政府首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此,《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從第九屆開始,每屆全國人大也就制定了次一屆《澳門特區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過去,已進行了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增選名額選舉,及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行之有效,也取得了豐富的經驗。

因此,「新澳門學社」三位符合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資格的人員,昨日在進行登記時所發表的聲明中,有關「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都有權參與選出人民代表,但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的中國公民卻特別地無法行使憲法賦予的這一權利,實不利於澳門的中國公民關心和參與國家政治事務。我們認為,將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應及早安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公民普及直接選舉產生,而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有責任就盡早落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行使選舉權方面及早提出建議」的說法,很顯然無論是與《憲法》、《人大代表選舉法》,或是與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特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規定,都是有抵觸的。

其實,「新澳門學社」三子所說的「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都有權參與選出人民代表」,也不完全符合事實。實際上,按照《憲法》、《人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有權直接選出的人大代表,只是不設區的市(即縣級市)、市轄區、縣,及鄉、鎮這兩級的人大代表。而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即地級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由此,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依法不能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而且,由於澳門特區立法會不是人大機構,故而也不具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力。但澳門的選民是有權透過一人一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的議員的。「新澳門學社」三子不能將之混淆起來。

「新澳門學社」三子的「聲明」中,使用了「人民代表」一詞,這是否是筆誤?因為「人民代表」與「人大代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實際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主辦的「中國人大網」,就有一篇題為《為什麼不把人大代表叫作人民代表?》的文章指出,人大代表的全稱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比如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一個 特定的概念,是對一種專門職務的特稱。人大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民代表則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人民」是一 個政治概念,泛指擁護憲法的各階級、各階層和各人民群眾團體、組織。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眾的,都可以稱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國家法律程式產生,也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比如,出國訪問的工會代表、共青團代表、婦聯代表都可以被視為中國人民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當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簡單地直接稱為人民代表。

由此可見,人大代表選舉時一項嚴肅的政治議題,不能將之當作是「兒戲」,隨心所欲。願景必須服從法律,民主與法制是一對互相促進、互相制衡的辯證關係,所有美好的願景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新澳門學社」三子既然是立法會議員,並以促進民主和法治為己任,而且在其政治活動中,也經常強調必須實行法治,遵守法制,就更應瞭解及服從國家法律,而不要「噏得出就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