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公約》自決權的性質、定義和執行(下)

前聯合國人權司副司長 愛德華‧勞森

社會方面(第152-154段)。 每一人民都有根據其自由、主權的意志和適當尊重其傳統和特別選擇和夾定其將生活於其中的社會制度。

或許可以更為明確地說,人民自決權的社會方面特別與促進社會正義有關。每一人民都有權享有社會正義,而且就社會正義的最為廣泛的意義上講,它意味著某一特定人民的所有個體成員有不加任何歧視地有效享有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之權利。

自決權的社會方面包含在聯合國的各項決議中,特別是包含在《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之中,該宣官宣佈「以人民自決權為基礎的民族獨立」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主要條件。該宣言的其他條敷均直接涉及人民自決權的各個方面。《關於婦女平等地位和她們對發展與和平的賈獻的墨西哥宣言》也涉及這一課題。

文化方面(第158-160段)。 每一人民在行使其自決權時都有決定和建立其將生活于其中的文化制度或體系的權利,這就意味著承認該民族有恢復、享有和豐富其文化遺產的權利,以及確認其所有成員有受教育和文化的權利。

處於殖民和外來統治下的人民有為保護其遺產、價值和文化特質免遭殖民和外國政權的摧毀和影響而鬥爭的權利。當人民通過行使其自決權而形成一個政治實體或建立一個主權國家時,其自決權的文化要旨仍然有效,即使它現在受該人民自由接受的法律和政治環境所控制。人民自決權的文化方面的功效至關重要,只有這祥,一個人民才能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並因此有充分的可能為這些權利的承認和執行面奮鬥。對聯合國在這個領域內所做工作的結論。在較為詳細地審查了包括有關專門機構在內的聯合國系統內所有組織和機構的有關活動後,特別報告員作出如下結論(第242-245段)。

整個聯合國系統為確保承認處於殖民和外來統治下的人民的自決權而採取的這一行動,就其所尋求的最終目標而官,無疑已獲得了非常積極的成果。

在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証明聯合國所做工作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的一個最突出的範例。龐大的殖民帝國和傳統殖民主義的終結,基於對人民自決權的有效承認的國際社會的產生,以及目前有151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聯合國會員國的事實,在很大程一度上都是通過聯合國的努力達到的。這些成就和由人民自決權所引起的問題以及朱來的前景,都在聯合國大會1970年通過的《聯合國25周年紀念宣言》第6段中得到了總結(第2627號決議)。該段的表述值得轉載。

「我們贊賞聯合國在過去25年問對殖民地、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人民解放進程所發揮的作用。作為這種可喜的發展的結果,在聯合國組織中主權國家的數量大大增加,殖民帝國也最終消亡。盡管取得了這些成就,許多地區和人民的自決權和獨立權仍繼續遭到剝奪,特別是在納米比亞、南歲得西亞、安哥拉、裳桑比克和幾內亞(比紹)這些頑固的國家和南羅得西亞非法政權公然無視聯合國和世界輿論。我們重申所有殖民地人民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自由權和獨立權並譴責剝奪任何人民這些權利的一切行為。在承認殖民地人民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爭取自由鬥爭的合法性的同時,我們呼籲所有政府在這方面遵守聯合國憲章條款,注意聯合國1960年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我們再次強調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目的,這些國家和人民在其正義鬥爭中有權尋求和接受一切必要的道德和物質援助。

然而,盡管上述所傲的一切特別重要,但即使僅從政治的觀點來看,問題也未完全解決,自決權並未在世界各地完全實現。許多殖民地狀況仍然存在,聯合國就許多特殊問題的決議仍未被完全執行。因此,有必要堅持和維護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加速非殖民化進程,並系統地從全球角度考慮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採用的程序,以確定採取哪些新的步驟和方法來執行聯合國巳通過的決議。

建議。在提出採取進一步行動以實施自決權的建議時,特別報告員指出(第247-250段):

就承認處於殖民和外來統治下的人民的自決權而言,絕不能忽視那些甚至時至今日仍嚴重地妨礙充分實現《聯合國憲章》和大會第1514(XV)號決議的目標的種種困難。

除了由不可否認的政治和軍事利益所產生的消積影響外,還存在著其他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的影響。

聯合國消除殖民主義的行動應該現實地考慮到這些相反利益的存在和影響,並應採取一種系統而統一的全球性鬥爭方法,以便在每一個領域和在聯合國系統的所有主管機構和組織中承認自決權。

然而,盡管人們有理由認為由國際社會所作出的這種系統而持續的努力不久將消除傳統的殖民主義,雖然在這種形式的殖民主義中還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特別嚴重的問題有待于解決,但由於公開地、反複地、明目張膽地和有意地侵犯人民自決權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因此必須牢記在這方面還持續存在其他問題和已經出現侵犯人民自決權的新的形式。的確,經濟上的新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新形式尤其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那些在非殖民化過程的最後階段中獲得獨立的小國家構成威脅,並構成侵犯人民自決權的表現形式,這在很大程度上將抵銷這些國家在政治上的非殖民化進程中所取得的成果。這就是聯合國未來的一個至關重要的任務是特別注意這個問題的原因;它與自決權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個方面具有直接的關系。

特別報告員所提出的兩項一般性建議的第一項為(第287段):

……所有聯合國組織和聯合國系統內的所有組織應繼續採取系統協調的行動來促進非殖民化,以使處於殖民和外來統治下的人民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享有自決權。人民自決權已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承認和接受;其特徵已得到定義,並且為確保受奴役人民在聯合國和所有國家的援助和合作下行使自決權的方法和程序已得到設計,所有這一切的後果對於有效的行動來代替對原則的承認的那一天的到來,必然具有明確真實的影響。殖民主義註定滅亡。人民自決權現在必須得到充分的實現,因為它是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人權必將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的新的國際社會的基礎。特別報告員只能將這種新的國際社會設想為建立在尊重包括自決權在內的所有人權和自由的基礎之上,建立在以不歧視為根據的對這些人權和自由的有效保護的國際保障的基礎之上。

特別報告員提出的第二項建議具有正式和司法的性質,並以下列措詞加在表述:

以1960年12月14日具有歷史意義的第1514(XV)號決議為開端,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發布了大量涉及自決權的政治、軍事、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決議。在此期間,必須面對的新的和不斷變化的種種問題促成了一系列冗長繁雜的國際文書的出臺,這些文書現在已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法律迷宮。在通過標志國際法的一個新階段的起點的1514(XV)號決議19年後,特別報告員認為,應起草一個宣官性決議供聯合國大會通過,以便為使有關原則之逐漸形成而將所有涉及作為迄今為止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一般性決議之主題的處於殖民和外國統治下的人民自決權的問題系統化、法典化和現代化,並使當代國際法必須處理和解決的新的問題在此背景下得到處理,這正如本研究第4章所陳述的那樣。特別報告員認為應立即起草的這份文書應是對第1514(XV)號決議所提出的原則的最新表述和貢獻,它作為對充分有效地尊重人權作出的進一步貢獻,還應指導實施人民自決權和終結殖民主義的最後階段。

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在其1978年會議上審議了特別報告員的最後報告(UN.Doc.E/C.4/Sub.2/405),並建議(第4A 【XXXI】號決議,這份報告應加以印製並盡可能廣泛地得到散發。它請求人權委員會委託特別報告員赫克托‧格羅‧埃斯皮爾(Hector Gros Espiell)先生在其報告中提出這份國際文書的初步草案。在第4B(XXXl)號決議中,小組委員會進一步斷言自決權是得到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確認自治、內部自治或政府自治的准則完全不同於人民自決的原則;並呼籲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忠實地遵守依噬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其他決議所承擔的義務,擴大他們對處於殖民或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下的國家和人民的支持。

聯合國大會在1978年後期注意到(第33/24【XXXV】號決議)這項研究。人權委員會在其1979年會議上建議(第3 【xxxv】號決議)應出版這項研究報告,但對小組委員會關于埃斯皮爾先生受託准備一份處理自決權的國際文件書的初步草案的請求沒有作出決定。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