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黨內選舉制度形成的經過

黨內選舉經歷了曲折發展

1921年中共的一大雖然沒有制定黨章,但卻通過了第一個綱領。綱領中即有關於黨內選舉的規定:在地方委員會中,凡黨員“超過30人的,應從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在黨內選舉方面的規定有了一些變化,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改推舉與選舉相結合為統一選舉(支部以下為“公推”)與上級機關批准相結合。這一時期,黨員數量少,地方組織也不健全,黨內選舉制度還處于萌芽階段。

1928年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把“下級党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作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之一,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的選舉職責。這一時期,中共走上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革命道路,開始在局部地區執政,因而更加重視蘇區黨的組織建設及黨內選舉工作。1931年通過的《中央關於蘇維埃區域黨的組織決議案》強調:從支部到省委,都應“定期召集支部全體會,區委、縣委、省委代表大會,選舉新的各級黨委”。1938年六屆六中全會制定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和《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等黨內法規,明確了有關的具體選舉規則,要求在黨取得合法地位之後,黨的領導組織應普遍通過選舉構成。党內選舉制度初步形成。

1945年,中共七大第一次在黨章中明確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黨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強調“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此外還對以往關於黨內選舉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包括“選舉黨的各級委員會,須按候選人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表決,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與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等等。通過這一時期的不斷探索,黨內選舉制度逐漸形成和確立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中共作為執政黨,在黨內選舉制度上進行了許多新的探索。八大黨章在黨內選舉制度建設方面的最大貢獻是強調“黨的選舉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同時明確規定:“黨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個候選人的權利。”“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舉手錶決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採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表決的辦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決的辦法。”同時還規定了“黨的選舉單位對於被選舉到党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的“撤換權”。

“文化大革命”時期,黨的領導體制和組織原則受到嚴重踐踏,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喪失殆盡。九大和十大通過的黨章,將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刪除,同時也拋棄了關於黨內選舉的具體條文。

十三大預選實行了差額選舉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共中央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規黨紀。1980年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12條),其中有一條專門就黨內選舉作了規定,並在中共的歷史上首次提出了差額選舉。強調:黨的各級委員會要按期改選。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或者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1982年十二大黨章又對黨內選舉制度作了一些改進,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範圍、選舉職權、選舉原則、選舉方式、選舉辦法、對選舉的監督等,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形成了黨內選舉制度基本框架。此後,党的歷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修改黨章時對黨內選舉的規定基本上都延續十二大黨章所確立的這一基本框架,只是在-些具體方面進行了豐富完善。

十二大之後,中共黨內選舉工作重點轉到了研究探索如何提高選舉質量、擴大民主等方面。

1987年十三大在人事安排方面堅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中共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候選人建議名單,先後經過了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中央書記處討論、中央政治局審定,再經過十二屆七中全會充分醞釀後,提交十三大討論。為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候選人預選中即實行了差額選舉,這在党的全國代表大會上還是第一次。十三大黨章還將原黨章第十一條中“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採用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改為“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正:《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這就進一步明確了黨內選舉必須實行差額選舉。1990年和1994年中央先後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初步實現了黨內選舉的制度化、程式化。

近年來黨內選舉新探索

2002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使黨內選舉制度進-步向全面化、程式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的方向邁進。

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同時根據基層探索的實踐,明確提出要“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據此,各地探索出了改革黨內基層民主選舉制度的一系列新路徑。這主要包括“兩推一選”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兩推直選”村黨組織書記;“公推直選”鄉鎮黨委領導班子;“三薦一選”黨代表;自下而上推薦提名候選人等等。

在2007年進行的地方四級黨委領導班子換屆中,普遍採取了差額推薦、差額考察的辦法。十七大代表選舉,差額比例一般都超過了15%,比十六大時增加了5個百分點,擴大了選舉人的選擇範圍,在推薦提名階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額推薦,進一步推進了黨內選舉的競爭性。十七大進-步強調“改革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方式。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

十七大之後,在黨內基層選舉中,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實際上向著組織提名與黨員提名相結合的方向發展,而在適當擴大差額選舉比例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則是選舉的最大亮點。

(邸乘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