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不滿回覆再詢塗鴉事件處理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偉智不滿當局回覆處理塗鴉事件的質詢,再作口頭質詢。陳偉智指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於2012年7月12日簽署回覆他早前就司法警察局以毀損罪處理一宗塗鴉事件的書面質詢。他詳細分析黃傳發主任的書面回覆後,發現回覆內容不盡不實、斷章取義地引述文獻,欠缺了應有的嚴謹和對本身專業的尊重。

他在書面質詢提出質疑司法警察局對「毀損」的判斷,在刑法典第206條的「毀損」對「何謂毀損」有明確的定義:「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若公眾對塗鴉地點作實地觀察應有所得知,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玻璃窗的污跡能被無痕跡地完全清除,此外,水坑尾天橋亦運作如常。一般的公眾必能合理判斷「塗鴉」的結果,是否有符合對毀損「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的定義。

但黃傳發主任回覆他時指出:「使他人之物變形的行為包括使他人之物的外表美觀受到損害,使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事實上或感情上蒙受損失,即使透過很少的勞動或金錢可使之恢復原狀,但是,這不影響其行為的犯罪性質。這在本澳、葡國、香港、英國和日本等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法律理論和司法判例中都有共識。(參見 LEAL-HENRIQUES 和 M. SIMAS SANTOS 合著之 《CODIGO PENAL DE MACAU》 第579頁、《香港條例》第228章第8條(b)項、法律出版社出版並由 J.C. 史密斯 及 B. 霍根合著之《英國刑法》第795頁、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並由張明楷著作的《外國刑法網要》第666頁等等),也就是說,已經成為全世界各國各地認同的共識。」

陳偉智說,根據他翻查所引用的文獻,發現問題如下:

一、《香港條例》(Hong Kong Ordinances) 及《英國刑法》(J.C. Smith and Brian Hogan, Criminal Law) 均屬普通法系,有關定義明顯不適用於本澳的歐洲大陸法系。例如,《英國刑法》(Criminal Law) 一書中提到即使將垃圾抛到私人土地上,雖然對垃圾下的土地無有形的損害,但需擁有人清理才可使用,仍可作視作對土地的毀壞 (damage) 入罪^。試問在澳門,司法警察局是否曾以刑事案處理市民檢舉私人地方被抛可清理的垃圾?當局回覆時所引用的普通法的文獻明顯不適用於澳門。

^ P.893-894,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10th Edition, Oxford Press (原文:To dump rubbish on another’s land, even though there is no tangible hurt to the land beneath the rubbish, may be to damage the land if the owner is put to expense in removing the rubbish before the land can be put to his uses.)

此外,當局回覆時是引用早期1999年的中文翻譯版,並無查閱最新修訂,是引用文獻時嚴重的疏忽。

二、當局所指「各國各地認同的共識」並無根據,在張明楷的《外國刑法網要》一書中,張明楷指出:「如何確定破壞的含義,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向他人家裡的地板潑灑糞尿,在他人建築物的牆上或窗戶玻璃上張貼數量較多的廣告,都被日本裁判所認定為破壞建築物罪。看來,還不能從一般語詞意義上理解破壞的含義。」﹙《外國刑法網要》第665頁﹚可見,被引用的文獻表明,破壞的含義只是「值得研究」,而日本只是一個「值得研究」的事例,完全並無總結出當局所指的「各地共識」。

三、當局回覆中最「離譜」的一點是,引用適用於本地的法律文獻時,完全斷章取義。由 LEAL-HENRIQUES 和 M. SIMAS SANTOS 合著之 《Cdigo Penal de Macau -Anotações -Legislação Avulsa》,是本澳許多司法裁判都有引用的文獻,其中第579頁對何謂「變形」有明確的註釋:

DESFIGURAR

Desfigurar consiste em ofender irremediavelmente a esttica da coisa. Desfigurar pode não afectar a estrutura da coisa como acontece, por derramando um frasco de tinta sobre um quadro valioso.

中譯:變形是無可挽回地損害物件的美學。變形可能不影響物件的結構,如在一幅很名貴的圖畫上倒一樽油漆。

陳偉智說,當局在引用最適用於本地法律文獻時,竟然對文獻中該段回覆的重點「即使透過很少的勞動或金錢可使之恢復原狀,但是,這不影響其行為的犯罪性質」存相反意思的重要字眼「irremediavelmente」(無可挽回) 視而不見?

若根據《Cdigo Penal de Macau -Anotações -Legislação Avulsa》的註釋,物件在美學上的影響要「無可挽回」才被視為「變形」,並非當局所指「即使透過很少的勞動或金錢可使之恢復原狀」已視為犯罪。

他說,當局在所引用四個文獻來源中,兩個是普通法不適用於澳門、一個只是說「值得研究」、最後一個(亦是最重要的一個)竟存相反意思。當局明知引用的文獻會「自我推翻」本身的立場,仍照在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搏大霧」引用,實有意圖欺瞞、藐視立法會議員的嫌疑。

陳偉智質詢當局:

一、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的書面回覆中,指出「一直以來,司法警察局對類似“塗鴉”的行為都依法認定為“毀損罪”,該局依法擁有調查權和調查義務」。法律的執行應該是嚴謹的,何謂類似“塗鴉”?何謂“毀損”?本身應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就上述有關文獻的引用和回覆,請問有關當局能否對“毀損”和類似“塗鴉”,作出一個明確的解釋,以避免濫用法律而對居民造成打壓?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在書面回覆中提及:「負責案件的王偉華助理檢察長在其批示中明確察寫明:“考慮到有跡象顯示塗鴉由蘇XX作出,請上述司警人員陪同蘇Xx前往民政總署,以便違法者自願繳交罪款。”」若參照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的回覆,則塗鴉行為只是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行政違法行為,而不屬於「毀損罪」,理應按照第52/99/M號法令第12條向「治安警察廳或水警稽查隊之軍事化人員」請求協助,並非向司法警察局請求協助。有關當局為何會出現這種違反常規的做法?這樣做是否刻意打壓社會上的不同意見表達,以便產生“寒蟬效應”,操控言論?